律师文集

林维强律师
林维强律师
山东-烟台
主办律师

房屋买卖交易登记费应该如何收取

行政诉讼2008-07-30|人阅读

房屋买卖交易登记费应该如何收取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旧房交易处于越来越多的趋势,如何收取登记费是寻常百姓关注的焦点,而这部分收入也是房产主管部门收入的重点,付费和收费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体,如何调和应该重点考虑寻常百姓的利益,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应该依法收费,而不应该乱收费。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从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角度对房屋登记是这样规定的: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而笔者到房地产主管部门了解后却发现,房地产主管部门并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办理房屋交易登记事项,究其原因还是利益为重啊,国民利益位次,呵呵呵呵。

毛主席说过:世界上最怕认真二字。希望各位提起注意,依法维权,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依法缴费,拒交不合理收费。

林维强 律师

山东嘉程(莱州律师)事务所

二00八年三月一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