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杜林律师
杜林律师
四川-绵阳
主办律师

医疗过错致人死亡纠纷案

损害赔偿2007-12-01|人阅读
医疗过错致人死亡纠纷案 案情筒介 赖某,男,年龄70岁。2004年某日因黄疸伴上腹疼痛被诊断为胆石症,在完善相关检查后行剖腹探查术。术中发现壶腹周围致密粘连,胆管堵塞,以壶腹周围癌的疑问诊断为由拟在术中改变手术方式--胆肠吻合术。经履行告知义务并征得患者亲属同意后实施了胆肠侧侧吻合术,术中取壶腹周围组织进行活检。手术顺利,术后活检未发现癌变,半月后痊愈出院。 出院后不足半月,赖某出现高热,急送上级医院,被诊断为:胆肠吻合术后、败血症、化脓性肝脓肿、化脓性脑炎。最终死亡。 之后赖某亲属与某县人民医院发生纠纷,要求院方赔偿3万元了结此案,院方认为患者死亡属疾病的自然转归,医院治疗是有效的、是正确构的,但,从人道主义出发愿意向死者亲属补偿8000元。双方各不相让,最终进入诉讼程序。 赖某亲属委托本律师代理此案,受托后调取了赖某的所有病历资料,经分析后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县人民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医药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近30万元。庭审中被告向法院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我以案由是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要求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据理力争,最终人民法院委托省高院技术鉴定中心进行过错鉴定。鉴定结论:院方误治并误治与赖某死亡有因果联系。据此,一审人民法院判决院方向赖某亲属赔偿各种损失共计148756元。双方均未上诉且已执行终结。 医疗侵权纠纷案中,鉴定程序最为关健,准确把握院方诊断与治疗过程中的缺陷是头等大事,否则便只能受制于人,置已于被动,甚致败诉。附:鉴定程序中的代理词 赖某某等人诉某县人民医院因医疗行 为致人身损害一案司法鉴定代理词尊敬的各位专家: 四川守信律师事务所,受赖某家属的委托并点名杜林律师代理其诉某县人民医院因医疗行为致人身损害一案。接受委托后,本人查阅了大量医学著述,认真研究了病历资料,现就院方在治疗过程中的过错及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专家鉴定时参考: 一、该院在作胆肠吻合术时,没有手术指征。 众所周知,作胆肠吻合术的根本手术指征是胆总管下段不通,换句话说,只要胆总管下断通畅便不能作胆肠吻合术。 首先:该院误诊 术前,即2004年3月14日,手术知情同意书记载了,壶腹周围因癌的凝问诊断,而次日在术中又补签了一份手术同意书以壶腹周围癌的明确诊断为由,改剖腹探查术为胆肠吻合术。可是时至今日,包括某县人民医院、绵阳市中心医院等均未有支持该诊断的依据,而绵阳市中心医院的病程记录中有“未发现癌变”的记载。故,某县人民医院确属误诊。 其次,作胆肠吻合属误治 如前所述,胆总管下段不通,是作胆肠吻合的根本条件,即使赖某患有壶腹周围癌,也只有在因癌变压迫而致胆总管不通畅,并且无法切除肿瘤时,才能作该手术。换句话说,因壶腹周围癌压迫胆总管下段只要能够切除肿瘤,则不能做胆肠吻合术。 再次:赖某胆总管下段通畅 某县人民医院手术术中发现“……胆总管明显扩张,直径约2㎝,胆总管下段,壶腹周围形成致密粘连,难以分离,胰头略变硬,胆总管内取出结石一枚,如黄豆大。”手术程序3,“切开胆总管,探查左右肝管通畅,胆总管下端受阻,无法通过任一型号探条,取出黄豆大小结石一枚”[ 见手术记录]。这说明:一是,未发现肿瘤;二是,胆总管下端受阻,而受阻的原因是因结石。赖某在中心医院于2004年7月10日作胆道X光造影,片号006251记载为:“经T管注入造影剂后……,胆总管下端通畅。” 二、损害后果: 2004年8月6日,绵阳市中心医院出院记录记载“胆总管十一指肠吻合术后,急性返流性胆管炎,2、胆源性败血症,3肝脓肿(多发),4、肺部感染,5、化脓性脑膜炎……” 2004年8月16日,某县工人医院死亡证明书记载“1、死亡诊断:……全心功能衰竭、呼吸衰竭, 2、肝昏迷,3肝肾功能不全,4、多发性肝脓肿,5、肝源性腹水,6、消化道大出血。”于8月16日14时13分死亡。 三、某县人民医院的误诊、误治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如前所述,某县人民医院先是错误地将赖某诊断为癌症,后又错误地作了胆肠吻合术,然后,因胆汁及食物残渣返流,导致:胆源性败血症、并继发肝脓肿肺部感染、化脓性脑膜炎,肝肾功能不全,最后,因三大功能衰竭而死亡。换句话说:只要该院不错误诊断为癌症,或虽误诊,但只要不在毫无手术指征的情况下作胆肠吻合术,则便不会发生返流性胆管炎,及胆源性败血症,那么,赖某就不会因此而失去最为宝贵的生命。 以上意见盼专家采信! 四川守信律师事务所 杜林 律 师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