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真件文本上显示的传真的号码、时间等内容可以采用某些技术性手段被变造,故传真件不同于一般的书证。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综合其他证据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
(1)审查传真件是否由传真人所发出,应根据传真的号码、时间、登记号以认定传真内容的真实性,不能直接采信传真件。
(2)合同签订、履行和变更等事宜通过一系列传真件和其他书面证据能够证明其连续性的,特别是双方互有传真往来,内容彼此互相衔接,可以认定传真件的真实性及证据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