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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志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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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一套房产,可以拍卖、变卖吗?

债权债务2020-08-19|人阅读

: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一套房产,可以拍卖、变卖吗?

:这个问题不能简单的说“可以”,或者“不可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仅仅看这一条,好像是不可以拍卖、变卖。且慢!且看下一条。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对了,是有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执行。这个条件就是:1.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2.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第1个条件好说,执行人写个申请书就行,第2个条件如何把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个条款的第三项,回答了上文第2个条件如何把握的问题。第一、二项则是被执行人要求不予拍卖、变卖自身唯一房产的否定性条件。第一种情况,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的必须的居住房屋的,比如被执行人是老人,其名下虽然仅有一套房子,但是其子女的房子多,足以保障其基本生存,这样的话,法律就没有必要给与特殊的保障。第二种情况,执行依据生效之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而转让他名下的其他房产的,本来有房产,甚至有多套房产,但是执行依据生效之后(注意:并非要求执行立案后),为了逃避债务,转让、转移自己的名下的房产(注意:这里强调的是为逃避债务转让房产)。造成了只有一套房产的现状。因为你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的履行,这不仅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对象,甚至还会被追究拒不履行裁判文书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条对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的情形,按照申请执行的债权种类是金钱债权还是交付房屋的不同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可以免于拍卖、变卖的情形只适用于金钱债务,而不适用于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的情形,如房屋买买合同纠纷。这类案件中,执行依据本身就是交付居住的房屋,人民法院必须按照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执行。这是没有什么商量的。但是考虑到被执行人需要另外租房子,可能要有一个周转期,所以给予3个月的宽限期。如果3个月的宽限期过了,还是拒不搬出,人民法院只有强制其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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