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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潇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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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
高级合伙人律师

婚后股权分割纠纷实战:从法院程序违法上找到突破口

公司法2010-06-11|人阅读
 离婚后原告错误主张分割夫妻存续其间成立公司的注册资金,一审法院却违反“不告不理”原则,却分割公司及公司财产-------

  离婚后公司股权分割纠纷实战:从一审程序违法寻找二审胜诉突破口

  一、盲目的起诉 错误的判决

  钟女士因与丈夫揭先生感情不和,于2008年7月协议离婚,并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钟女士称:2009年5月下旬,其到广西融安后发现揭先生与其协议离婚时,故意隐瞒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开办的公司被法院查封及揭先生名下的轿车被拍卖的事实,也隐瞒了对公司增资600万元的事实。

  为此,钟女士委托当地的一名法律工作者作为代理人向当地法院起诉,诉请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00万元(公司增资前的注册资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揭先生在2007年5月在广西融安开办的公司注册资金为108万元,原、被告双方对公司债权债务以及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轿车一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认为公司增资的600万注册资金以及公司通过挂牌竟买的方式取得一宗工业用地使用权,公司和揭先生在银行的存款,这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一审法院在未查明公司这些年的经营收益是多少的情况下,竟酌情确定由揭先生付给钟女士25万元,之后判决揭先生经营的公司和公司的财产以及揭先生名下的小汽车一辆归揭先生所有。

  二、一审诉讼策略错误后果:要走弯路和险路

  钟女士拿到判决书后,咨询了本站熊潇敏律师。熊律师看了钟女士的起诉状及一审的判决书后,认为钟女士的一审时诉讼策略上错误,导致了诉讼主张错误,同时不可避免地陷于被动之中。错误表现在:

  1、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尚在运营的公司及其公司这些年的经营收益,以及公司的股权。而钟女士却去主张分割注册资金的100万元这显然是错误的。

  2、姑且不予认定100万是公司注册资金,但从钟女士提交的证据显示,很明显其主张的100万就是注册资金。

  3、根据法院“不告不理”的审案原则,钟女士如果未提供相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将陷于起诉被驳回的风险。

  4、未主张分割公司股权而主张分割注册资金将有损失股权权益的风险。

  面对这样的惨局,如果收拾?为此,熊潇敏律师分析了一审的判决书,提出:一审法院在审理时程序严重违法,即原告钟女士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00万注册资金,而法院却未予审理,而是判决被告揭先生支付25万元给钟女士后,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开办的公司及财产、小车都判决归被告揭先生所有。法院在未查清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数额是多少的情况,作出上述判决,程序严重违法。此外,公司的注册资本也不能分割,一审法院应该释明而未予释明,也属程序违法。

  为此,熊律师给钟女士制定了一个诉讼方案:主动上诉,并主动提出一审诉讼程序违法,要求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然而,钟女士在上诉期未能好好把握主动上诉的机会。而错误地认为,等一审判决生效后先拿到25万元再重新起诉。钟女士走了一步险棋!

  让钟女士想不到的是,在上诉期内,被告揭先生依法提起上诉。

  揭先生上诉的主要理由是:揭先生与钟女生在离婚协议中已约定:“夫妻关系期间双方各自对外债权债务,离婚后由揭先生享有与承担。”这就涵盖了公司未清算的债权债务。认为法院对公司及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错误的。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钟女士的诉讼请求。

  揭先生主动出击提出上诉,这对于钟女士而言更为被动了。揭先生在二审期间可以随时撤回上诉,只要二审法院同意其撤诉,一审判决即发生法院效力。那么,即便一审有程序违法,那么钟女士也只能通过申诉程序处理。这将是漫漫的诉讼之路!

  在这种情况下,钟女士也只能被迫应诉了。且更应强调一审程序违法,要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别无他择。

再与钟女士进一步沟通后,钟女士与熊律师办理了委托代理手续。于是,熊律师拟定了二审答辩状:

  答 辩 状

  答辩人:钟**,女,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东省广州市*区*路X号X房。

  委托代理人:熊潇敏 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 飚 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揭**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对上诉人揭英才不服融安县人民法院融民一初字第338号判决,提出答辩如下:

  一、一审对本案部分事实的认定是清楚的,证据充分。

  一审法院结合一审原被告双方的证据作出的事实认定是清楚的,证据也是确实充分的。对2003年12月23日上诉人购买的一辆小型汽车以及经营的广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没有在协议中约定清楚的认定是符合客观事实的。协议离婚时,双方确实没有对小型汽车及公司的财产进行分割。一审在此事实的认定上是尊重客观事实的。

  二、一审法院没有履行法官释明权,导致了被上诉人在一审诉请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法院经审理对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民事行为的效力的认定与当事人主张不一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在一审诉请是要求分割广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00万元,这显然有违悖我国《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可见,公司一旦注册成立之后,注册资金是不能随便抽离公司进行处置的。再且,注册资金亦成为公司资产的组成部分,已经不再属于个人的财产。而此时,被上诉人能主张的是该公司的股权。因此,被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要求分割注册资金,属于诉请主张错误,也是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的。那么,一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当及时发现并及时告知被上诉人应主张分割广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而要求被上诉人变更诉讼请求。而一审法院并没有履行这一告知义务,继续进行审理,已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三、一审法院将广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公司财产以及2003年12月23日购买的一辆小型汽车判决归上诉人揭**所有已超出了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严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不告不理原则”的规定。

  不告不理原则是法院审理的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表现为法院审理民事纠纷的范围(诉讼内容与标的)由当事人确定,法院无权变更、撤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在审理中,法院只能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事实和主张进行审理,对超过当事人诉讼主张的部分不得主动审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告不理”原则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原则的具体体现。当事人可以放弃自身的诉讼权利,不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先主张一部分权利,随后再主张另一部分权利。

  本案中,一审法院却将被上诉人尚未主张的权利一并进行了判决,将被上诉人准备第二次起诉主张的财产全部进行了处理,判决归上诉人所有。这明显超出了被上诉人一审诉请的范围。如果按一审的判决,将公司及公司财产全部判决归上诉人所有,那么,被上诉人如果欲再起诉要求分割公司的股权,显然已被剥夺了权利。而一审法院在事实的认定上已明确公司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既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起码是要平均分割。况且,被上诉人在一审中还未提出要求分割公司全部财产的诉请,一审法院也就无权主动审理,对公司的全部资产进行处理。一审法院超出诉讼请求之外主动审理,显然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属程序违法。 综上,被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此案中确实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问题,已难于确保本案的公正审理。为了保证本案的公证判决,彰显法律之严肃性,被上诉人建议二审法院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

  此致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签章

  2010年2月1日

  三、险中取胜,律师意见获得支持

  在焦急的等待中,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钟女士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审判决分割揭先生经营的药业公司和公司财产,未处理钟女士一审中的诉讼请求,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法院对揭先生经营的药业公司财产哪一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事不清,证据不足,一审判决未能释明。据此,作出裁定: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四、教训深刻,诉讼策略非常重要

  钟女士财产分割纠纷一案经历了起点到起点的轮回。浪费了时间,浪费了金钱,也有可能错失更好的诉讼时机。对于不谙熟法律的钟女士而言,要其作出这样的抉择和判断是非常困难的,但对其作出选择什么样的法律人士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我想这个是不难做到的。钟女士选择错误的人,给出了错误的诉讼策略,得到了从起点又回到起点的结果,教训尤为深刻。

  文/广西专业律师网(www.fawu365.com)熊潇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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