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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潇敏:车贷类“套路贷”案件一律构成诈骗、敲诈勒索罪吗?

刑事辩护2022-05-12|人阅读

车贷类“套路贷”案件在两高两部出台《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后,裁判文书网公布的2021年以前的法院判例大都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但自2021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因该修正案增加了催收非法债务罪名。对此后能否依据《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认定套路贷的五种情形来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值得商榷。

01 关于构成套路贷的五种情形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归纳为: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02 关于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构成

关于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构成要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一)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催收非法债务。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目的是催收非法债务。如果是合法债务,则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上实施了暴力或软暴力行为。催收非法债务的方式有:1、暴力、胁迫;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3、恐吓、跟踪、骚扰他人。

(三)催收的必须是非法债务。非法债务是指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不仅指金钱之债,也包括其他财产等民法意义的物、行为、智力成果等,其对象本身可能是合法的,如金钱、财物,也可能对象本身是非法的,如违禁物品。催收的债务,法律条文中表述的是以高利放贷行为为典型产生的非法债务。(四)催收行为必须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对于一些催收非法债务情节显著轻微的,对社会造成危害性较小的催收行为,一般不认定为犯罪,即便行为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该罪的行为特征,但如果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也不构成此罪。

03对车贷类“套路贷”案件构成诈骗、敲诈勒索罪之否定观点

(一)车贷类“套路贷”案件受害人未受到欺骗,不存在受到威胁、恐吓或者要挟情形。

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构成需要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在客观上,诈骗罪是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而处置财物,敲诈勒索罪则是要求被害人受到威胁、恐吓或者要挟,由此产生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而在一些车贷案件中:

1、购车人(借款人)对于借款利息、违约金以及在购车人违约的情况下,车贷公司会采取拖车行为迫使购车人还款是明知的,且购车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已事先同意安装GPS,将车辆备用钥匙交给车贷公司,更进一步证明购车人在违约还贷的情况下同意车贷公司拖车。对于这一后果不存在是被骗,且早有心理准备,更不存在受到威胁、恐吓的情形。

2、车贷公司实施拖车、收取违约金和拖车费,双方在合同事先有约定,是合同的权利义务,对于车贷公司而言实施上述行为有事实和合同权利基础,并非无理的拖车和无端的坐地要价的行为,与一般的敲诈勒索还是有所区别的,认定车贷公司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值得商榷。

(二)催收非法债务行为人实施的暴力、胁迫行为与“套路贷”案件行为人相似,刑法评价应遵循同一性原则。

对比“套路贷”之认定情形与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模式上行为人均采取暴力、胁迫的行为。如果说在车贷类“套路贷”中,抵押借款合同约定是过高的利息和违约金被认定为变相的高利贷,属于非法债务,车贷公司的人员采取“拖车”的行为被视为是暴力、胁迫的行为,那么该等行为也仅是符合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构成要件,更符合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行为特征。

04结 语

车贷型“套路贷”案件是否一律构成诈骗、敲诈勒索罪,同是法律共同体的角色之一辩护律师可能会有不同的观点,但随着刑事修正案(十一)的实施,对于之前按“套路贷”相关意见认定的寻衅滋事罪的罪名现在各地法院开始按催收非法债务罪来判决,我们也注意到有新闻报道说浙江象山法院对一起“套路贷”案件按催收非法债务罪来认定,作为辩护律师,是真希望看到此类越来越多的司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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