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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兆贵律师
杨兆贵律师
贵州-六盘水
主办律师

对隔代探望权问题的初浅认识

离婚2010-04-13|人阅读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是否有探望权?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根据该规定,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是没有探望权的。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隔代探望权的问题,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各个地方、各个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法院根据婚姻法第38条的规定,不承认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对要求行使隔代探望权的,不予支持。有的法院则根据《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对隔代探望权予以确认并给予保护。笔者认为,对隔代探望权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做法是正确的。《婚姻法》第38条规定的探望权主体过于单一,在《婚姻法》未对探望权主体的规定作出修订之前,不宜机械照搬《婚姻法》第38条的规定,而应根据我国的国情,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对隔代探望权予以确认和保护。

一、隔代探望问题的普遍存在是确认隔代探望权的客观需要。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一直居高不下,并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另一方面,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因死亡或不能探望、无法探望的情况出也较为普遍。这些情况,必将使隔代探望问题进一步凸现出来。因此,研究和解决隔代探望的问题显得尤为迫切,确认隔代探望权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现实的客观需要。

二、确认隔代探望权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我国是一个家庭传统观念很强的国家。现实生活中,很多的未成年子女都是和祖辈生活在一起,祖孙辈之间感情很深厚,有的未成年人与祖辈之间的感情甚至超过和自己父母的感情。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往往渴望得到祖辈的关爱和呵护,而祖父母一辈也迫切需要通过探望来实现与孙子女间的沟通和交流。所以,确认隔代探望权,是离婚家庭中祖孙辈的共同需要。确认隔代探望权,不仅可以减轻因家庭破裂给未成年人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而且祖父母一辈也可从与孙子女们的交往中得到心理慰藉,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从探望权的亲权特性看,确认隔代探望权,符合我国的传统伦理道德观念,也有利于体现社会主义法制的人文关怀。

三、确认隔代探望权具有法律上的可行性。

从以往的案例看,否认隔代探望权的主要理由有二个:一是隔代探望存在不当探望,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探望权主体的扩大,可能带来其他法律问题,也可能影响未成年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对于不当探望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问题,笔者认为,隔代探望权其本质仍是探望权,同样适用有关探望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隔代探望权行使不当,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仍应以《婚姻法》中关于中止探望的有关规定来解决,而不能据此否认隔代探望权的理由。为防止探望权主体扩大,可能出现影响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况,笔者认为,可以对隔代探望规定较为严格的制度,对隔代探望权行使的条件进行必要的限制。如可规定一般意义上的探望权主体死亡或长期不能行使探望权时,特定的主体才享有隔代探望权。

有观点认为,隔代探望属于子女交往权,不属于探望权。我们姑且不论这样的观点是否成立,即便是交往权,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而言,这样的交往权在现实生活中是能广泛实现的吗?显然是不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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