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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三门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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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修房坠落受伤违法转包理应担责

损害赔偿2014-02-20|人阅读

民工修房坠落受伤 违法转包理应担责

——李建锋律师办理闫某诉华某通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手记

【导读】

零星劳务随意发包

公司企业或者个人经常会遇到一些零星劳务,如民房施工、工业厂房维修、除锈防腐、外墙清洗、高空保洁、货物搬运装卸、设备安装、装修粉刷等,虽然具有一定危险性,但由于其劳务量较小,多数都是临时找打零工的人来做,提供劳务的人往往还会叫上几个非熟练工一起来做,甚至还会再找人转包出去,而发包人是不知道是哪些人在具体提供劳务。隐患就此埋下。

发生事故承包人无力赔偿

最终具体提供劳务者,或没有经验,或疏忽大意,或心存侥幸,往往意识不到或者没有把危险当回事,不使用安全带、不佩戴安全帽、不等清空危险作业区,就开始施工,人不可能总是那么幸运,事故不可避免的发生了,发生提供劳务者坠落、摔伤、砸伤等安全事故。

事故一旦发生,由于承包劳务人多数没有赔偿能力,就必然会找发包人来索赔。

违法转包应担责 违法发包应连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124日发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提供劳务者受伤的,往往会以发包人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要求发包人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伤者未诉承包转包人 发包人该如何应诉

在闫某诉华某通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提供劳务者受伤的闫某,却有意或者无意的把承包人、转包人统统给遗漏了,要求发包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该如何应诉,才能还原事实真相,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不让发包人承担超出法律规定的责任,这是李建锋律师在办理本案中的一个重点。

【基本案情】

原告:闫某,被雇佣的具体劳务提供人,从展厅房顶坠落受伤。

被告:刘某峰,最终的实际承包人。

被告:某市某泰汽车销售公司,展厅承租人。

被告:某市某飞汽车销售公司,展厅的曾经使用人。

被告:华某通公司,展厅出租人。

被告:某市开发区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办公室,市场管理者。

事件起因:

2012年,位于某是开发区汽车城的某汽车贸易公司的汽车展厅房顶因年久失修而漏雨。作为承租人的汽车贸易公司,就找到出租人华某通公司,要求出租人履行房屋修缮义务。

发包过程:

出租人华某通公司就找到了曾经多次给自己施工安装彩钢展厅、常年从事彩钢安装工作的刘某和来修缮展厅漏雨的地方,由于有多年的合作,加上漏雨的地方很小,劳务量较小,就没有签订协议,就把修缮劳务交给了刘某和。

一再转包:

刘某和在华某通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把汽车展厅房顶维修,转给了他的弟弟刘某春,刘某春自己也没有具体去做,而是把劳务转给了自己的堂弟刘某峰,刘某峰则叫上了自己从未从事过彩钢安装业务的同学闫某,一起来完成房顶的修缮。

高空坠落:

本来刘某锋也有多年彩钢安装经验,按说这个事情不会有什么危险。可是偏偏他叫来的帮忙的闫某,却是个初生牛犊不怕虎的新手。在维修展厅房顶期间,刘某峰发现少拿了一件工具,刘某锋便再行回家去取,临走时还特意交代在房顶的闫某等他回来再干。谁知道就在刘某锋离开后,闫某用脚去踩已经切割开的漏雨钢板,向自行把漏雨钢板拆掉,踩踏之后,突然之间钢板断裂,闫某连人带板从展厅房顶坠落。

后果严重:

闫某被紧急送往医院。全身多处受伤严重。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索赔303105元。

闫某向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在没有做出调查的情况下,盲目地把展厅承租人某市某泰汽车销售公司、展厅的曾经使用人某市某飞汽车销售公司、展厅出租人华某通公司、市场管理者某市开发区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办公室均列为被告。

【律师代理】

展厅出租人华某通公司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后,急忙找到公司法律顾问李建锋律师,请李建锋律师代理承办该案件。

经过详细询问当事人,李建锋律师了解到案件事实:

展厅房顶修缮劳务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考虑应该发包给具有符合安全条件的承包人,而实际的承包人和施工人均是个人,不仅不具备必要施工资质,而且不具备相应的安全施工条件,人民法院在判定责任时候,往往会以发包人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判决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能性极大。因此,推卸责任的思路或者说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的说法,是不可行的,最终被法院否定的可能性极大。所以,必须另辟蹊径。

鉴于法律规定的是,发包人应该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那么发包人的责任就不是直接的责任,如果雇主能够承担责任,或者有能力承担责任,就可以避免出现让发包人实际上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发包连带责任逃不脱 诉讼战略抓雇主赔偿责任

故,李建锋律师立刻确定了整体应诉战略:找出有实际承担赔偿能力的雇主、违法转包人、违法承包人,只要能够及时掌握他们的财产线索和动向,就能避免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既然战略已定,就该分析案件实情,需找突破口。

面临的困难是原告起诉时,没有起诉承包人、雇主、转包人,法律规定被告无权追加被告,因此,此案的难度让原告来申请追加应当参与诉讼的被告,既然原告在起诉时,就没有起诉,再让人家来追加,谈何容易,这事难办呐。

说服原告追加被告 奠定战略大局

为了完成这个战略转移,李建锋律师发动智慧,开始思考如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说服原告自动申请追加承包人、转包人、雇主参与诉讼。

首先,争取法官的支持,主动承担责任,让法官觉得是真心解决问题。

原告起诉的3个被告都与本案毫无关系,让他们参与诉讼,不仅于整个诉讼毫无益处,而且无谓的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把一个简单的案件搞得很复杂。

而原本应该作为被告参与诉讼的承包人、转包人、雇主,却没有在被告的名单上,不利于法院查清案情,必然引发无谓的上诉或者拒绝履行。

这两个理由,足以说服主审法官。事实证明,主审法官很快就认识到了案件的问题所在,是促成案件往正常道路发展的关键性因素。

其次,用真心和真诚,去打动原告。

李建锋律师向原告的律师说明情况,原告律师说,之所以诉那么多被告,是因为怕漏掉被告,重要的是没有证据。找到了原告的疑问后,李建锋律师主动向法庭提供了对原告有利于确定被告的相关证据和证人,解决了原告的难题,原告同意提出对无关被告撤回起诉,对应该参加诉讼的被告申请追加,把刘某锋、刘某和、刘某春追加为被告。

至此,案件虽然还没有开庭审理实体事实,但大局已定。

【代理要点】

一、原告滥列被告,缺乏证据,应驳回原告对其他被告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闫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听指挥、野蛮操作、踏空失足摔落,具有重大过失,自身过错十分明显,应减轻其他责任的赔偿责任。

首先,闫某不听指挥,擅自违规开工,是造成失足摔落的关键原因。

其次,闫某故意违规踩踏已经即将割断的彩钢板,是导致失足摔落的直接原因。

总之,闫某在维修房顶时,违反平常人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踩踏悬空彩钢板,重大过失十分明显,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三、被告华某通公司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对原告的伤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更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1、华某通公司作为维修业务的发包人,选择了具有多年从事彩钢作业经验的刘某和作为承包人,已尽到了合适承包人的选任义务。

2、刘某和擅自将维修业务转包给刘某春,刘彦春再次擅自转包给刘某锋。华某通不知情,对此无过错。

3、至于原告所说的现场管理、安全监督等责任,应由承包人来负责,与华某通公司无关。

四、原告闫某的各项损失的请求数额,超出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尤其是不能按照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残疾赔偿金,只能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来计算。

1、闫某作为农村居民,其不能提供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在城市的证据,不符合适用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来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条件。

2、残疾等级,由于司法意见书,引用的病历资料、与原告提交的病历内容在关键内容上,即所做手术是“阑尾切除”?还是“脾切除”?申请重新鉴定,并在庭后提交鉴定申请书。

3、误工费,由于其不能提供收入证明,无法证明其具有稳定的打工收入,不能适用上年度职工工资水平来作为计算误工费的依据。

4、护理费,原告父亲、母亲的收入证明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使用,首先村民出具的证明只是说原告父亲偶尔到工地上干活,其收入具有偶然性,不具有稳定性。

5、医院在出院证之外,单独出具的出院后休息时间、出院后护理时间,显然过长,不合常理,应予调整。

五、最后说一下,本案中单位出具证明形式不合法的问题,单位出具的证明均不能作为证据适用。

【一审判决】

一审认定,原告的损失合计为283842.62元,原告自己有过错,自行承担30%,被告刘某和、刘某春、华信通连带赔偿70%190689.13元。

达到了既定的战略目标。

李建锋律师的诉讼策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当事人对此结果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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