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有期徒刑,一朝获释回家
杨XX是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2007年出国务工,2008年1月回国,在机场被公安机关拘留,原因是被指控在国外故意伤害他人,构成重伤害,三级伤残。随即杨XX被移交沈阳警方,2008年9月被沈阳市XX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杨XX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并且通过家人委托辽宁海泉律师事务所马宝昌律师为其二审辩护。
马律师接受委托后,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阅卷,并且根据被告人提供的线索对与杨XX共同出国务工的归国人员展开调查,发现杨XX虽然参与了在国外的务工人员之间的斗殴,但是并没有伤害到被害人。马律师结合案情以及自己调查的证据材料,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有力的辩护意见,指出原审判决认定杨XX造成被害人的伤害后果是错误的,对杨XX判处有期徒刑8年畸重,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对杨XX的错误判决。马律师有理有据的辩护,得到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采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原审的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本案。
案件发回后,原审法院重申该案的法官在与马律师的第一次交谈时认为该法院原来对杨XX8年的量刑是合适的。案件开庭审理中,马律师对案情进行了透彻的分析,运用证据再次指出了杨XX的行为没有直接伤害到被害人,不应当严厉处罚。马律师的辩护意见,改变了法官的原来看法。2008年10月30日,杨XX经过重审后,被改判了缓刑,终于获得了宝贵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