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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周永孟律师为诈骗20余万的陈某成功辩护 一审判处缓刑

刑事辩护2013-05-02|人阅读

我所周永孟律师为诈骗20余万的陈某成功辩护

一审判处缓刑

案情回顾:陈某系四川眉山人,20111月加入“**公司”担任业务员, 在公司董事长肖某,业务经理李某的带领下,在该公司无证券咨询资格的情况下,由全部27名工作人员分工协作,以电话推荐股票信息为名,要求客户缴纳会员费、升级费、购买原始股费用的手段,骗取客户资金。自20096月到案发时,公安机关查明受该公司诈骗的被害人有54名,被骗金额达1197227元之多。而陈某自20111月加入该公司担任业务员以来,经过其手及业务员的诈骗金额达20多万元。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检刑诉(2012)第643号起诉书指控涉案的27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我所周永孟律师接受陈某家属的委托为其担任辩护人。

周永孟律师认为:陈某在该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也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当庭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骗取金额应以小组骗取金额为准,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陈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刑法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法院采纳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陈某在该诈骗犯罪的过程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应按其参与的犯罪数额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陈某认罪态度较好,其本人或者家属退还了在“易诚公司”获得的全部赃款,其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于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后法院作出(2012)青羊刑初字第60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律师看法:本案中,被告的辩护律师周永孟律师根据事实情况及法律规定,做出准确的判断,认为罗某的行为虽构成诈骗罪,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陈某在归案后能当庭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过表现,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同样重要的是,在案发后周律师积极引导陈某及其家属返回并赔偿被害人损失。故法院最终对陈某作出缓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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