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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孟律师
周永孟律师
四川-成都
主办律师

直行是否闯黄灯交警无法认定责任的交通事故

诉讼2013-05-02|人阅读

直行是否闯黄灯交警无法认定责任的交通事故

我所周永孟律师代理后法院认定对方承担全责

案情回顾:2011715日早晨,郑某驾驶一辆中华牌小型轿车沿成都天府向华阳方向行驶,715分,郑某驾车行驶至一交叉路口时遇红灯在人行横道线前等候,当直行信号灯为黄灯时,郑某驾车起步左转弯,遇黄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搭乘案外人沈某自右侧方向直行驶来,两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黄某和沈某受伤,沈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1825日死亡。该事故交警部门未能查明郑某和黄某驾驶车辆进入路口时的信号灯情况,未能作出责任划分。黄某经住院78天后好转出院,后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后续医疗费为53081元,黄某支付鉴定费1650元。黄某出院后积极联系郑某及其丈夫祝某要求其赔偿由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花费的医疗费等费用,但黄某和祝某一直推脱不予赔偿。后黄某委托我所周永孟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对郑某和祝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二人赔偿黄某损失共计330459.60元。

法院审理:成都市高新区法院对此次案件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郑某提交事故现场图一份,图中批注该事故路段摩托车禁行。鉴于此,周律师提交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作出的《关于加强高新区南区道路交通管理秩序管理的通告》一份,以此证明事发路段不属于两轮摩托车禁行区域。最终法院采信了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公文证书,对郑某提交的事故现场图“天府大道全路段摩托车禁行”的批注内容不予采信。原告黄某的诉求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由郑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律师看法:该次事故系由郑某在直行信号闪黄灯时起步违反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导致,虽然交警部门不能作出责任划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本案中,交警部门未作事故责任划分,人民法院可以在确定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过错比列后,在考虑各自的危险负担能力,运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分配交通事故的责任。本次交通事故,不能确定郑某在进入待转弯区后出待转弯区时左转弯的信号灯是否显示为绿灯,同时也不能确定黄某进入交叉路口直行时的信号灯是否为绿灯,但郑某驾驶机动车在前方直行信号灯为黄灯时起步通行,违反了交通信号的指示,机动车在信号灯为黄灯时已越过停止线的可以继续通行,但停止的车辆禁止通行;事发路口有左转弯的信号指示灯,放行顺序为先放行直行的车辆然后放行左转弯的车辆,郑某作为左转弯的车辆也应该避让直行的车辆,故此郑某违反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及驾驶车辆左转弯时未避让直行的车辆,存在过错。而且,郑某的车辆系轿车,而黄某的车辆系摩托车,郑某驾驶车辆所需的注意义务之程度较高,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较强。因此,根据郑某的过错程度,其应该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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