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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普律师
刘普律师
河北-石家庄
主办律师

执行立案通知书是可有可无的吗?

执行2010-01-25|人阅读

几天来,有几个网友反映法院执行机构受理执行申请后没有出具给他们执行立案通知书,他们想问律师:执行立案通知书是可有可无的吗?

就此问题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和实践角度分析给广大网友。

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很重要的程序,意味着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最终通过国家强制力予以兑现或依法做出其他处理。凡是一个诉讼程序的启动,一般要有申请或移送开始,然后有管辖权的机关或机构进行处理,并出具立案证明,执行程序也不例外,申请人申请执行后,执行机构应当对申请人出具执行立案通知书,对执行机构来说这是一个程序的启动和档案材料准备的开始,对当事人来说,有如下几个意义:

一是证明当事人已经申请执行了,否则在两年内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就丧失强制执行申请权了;二是证明当事人何时申请的强制执行,以约束执行庭在六个月内执行完毕,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以中止、中断甚至终结执行,但那都要发通知书给当事人;三就是一些特殊情况,用来证明一些事,比如到工商局查被执行人的档案出示给工商局,比如证明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当事人属于申请执行在先所以分配财产也优先。

因此,尽量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人不必先预缴执行费了,但也不要放弃向执行机构索要执行立案通知书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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