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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普律师
刘普律师
河北-石家庄
主办律师

学位证就这样没了?

行政诉讼2010-03-20|人阅读

学位证就这样没了?

某高校学生咨询:我在考试期间并没有直接作弊,只是携带了与考试相关的内容,并且是教务处老师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从我身后将手伸进我口袋里,拿出了1张与考试相关的纸条,但当时我没有看过那张纸,我只是看了看手机,老师说他看到我有动作,他就可以直接从口袋拿我东西?而且认定我为作弊吗?就算他们认定我是作弊了,校级的教务处能取消我获得学位证的资格吗?

在当前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高校学生被家长含辛茹苦送入学校,花费大量金钱和精力,一旦未能获利学位,可谓损失巨大。难道学位证就这样没了?

关于作弊者是否不予以授予学位,《学位条例》并没有直接规定,但从该条例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这一规定来看,作弊应属学位授予的必要条件之一。

但同样根据上条,撤销学位的有权机关是“学位评定委员会”,因此你提供的“校级教务处”取消你的学位资格如果不是出于你的误会,确实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另外,对于学位授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2004年国务院修改了制订于1981年的《学位条例》,在此之前,国内两所著名大学均发生了学生状告学校以作弊为理由拒授学士学位的行政诉讼案件。武汉大学首先败诉,法院的理由是高校的内部规定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位条例》相冲突,因此判决高校必须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而2002年起诉的学生诉浙江大学的同类案件,于2005年才作出一审判决,但本律师未查到该判决是否为终审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该判决的理由完全与武汉中级法院的判决相反,认为浙江大学的内部规定不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位条例》,因此驳回了学生要求高校授予学位的诉讼请求。而在《学位条例》修改之后的2005年,一所据说只招收北京籍考生的号称北京人后花园的本科一类院校——北京科技大学也当了被告,经过两审,最终北京一中院,维持了一审法院责令高校必须作出是否授予学位决定的判决。具有戏剧性的是,武汉大学再次因学生未通过英语四级考试拒绝授予其学位被推上被告席,而这次武大终于胜诉,其内部制订的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被法院采信,从而一、二审法院均判决学生败诉。

从以上分析来看,如果学生认为学校应当授予学位的,可以采用司法手段维权,但也要做好可能败诉的精神准备,当然不搏永远没有转机。

根据该学生反映的情况,学校认定作弊及其认定机构和拒绝授予学位的理由均有商榷之处,如果协同律师进行充分的准备,采用合理的手段,是有机会取得较好的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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