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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程鹏律师
张程鹏律师
湖南-邵阳
高级合伙人律师

《民法典》之自甘风险

损害赔偿2020-07-14|人阅读

本次民法典将侵权责任独立成编构建了完整的侵权责任体系。其中引起广泛讨论的是增加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其中之一就是自甘风险,这是针对社会出现的问题对特殊侵权的类型和规则的丰富使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体系更完整,进一步扩展人的行为自由。

物质生活的提高,使人们日常生活更丰富,比如野外探险,体育竞技等。这种活动的风险性,是人们在参加时就应该意识到的。因此,除非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活动的参与人对因为风险造成的伤害不承担责任。民法典自甘风险的确定给与了其法律依据,让责任承担更加公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可见,即使其他参加者对于损害的发生有一般过失,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第2款规定的“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1198条至第1201条的规定”,是指自甘风险的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组织者,对于造成受害人损害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应当适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和教育机构损害责任的规定。这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按照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第三人造成受害人损害的,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二,按照民法典第1199条至第1201条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规则,这些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过错责任原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确定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承担责任不足的,这些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后也享有追偿权

自甘风险原则的确定是对以往参与文体活动受伤引起的纠纷,因为没有统一标准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的纠正使在文体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的人获得赔偿能有法可依,也做到了在尊重个体自由的同时,将风险、责任合理控制和分配,让参与人在责任承担上更加公平。促使参与人在参加活动时做到风险自知,风险自担, 也使活动组织者谨慎组织活动,履行相应的义务,避免风险发生。

由上可知,民法典规定的自甘风险给了民事主体更多的行为自由,鼓励人民进行探索创新,甚至合理范围内的冒险。形成民事责任免责事由的体系,在民事活动中发挥重要的法律调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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