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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程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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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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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个人信息保护

名誉/肖像/人身权2020-07-27|人阅读

经济的发展,网络的发达,让越来越多的人关心人的尊严和自由。本次颁布的《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体现了人文主义。在人格权编更是明确将个人信息纳入人格权范畴,因此侵犯个人信息将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对大数据时代私法领域法律空缺的弥补,让实现个人信息保护有法可依。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六章是有关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设置,在此章,它明确的区分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有利于纠正人们此前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混淆的做法。从相关法条可知,隐私权是防御性权利,而个人信息是主动性权利,具有身份识别性,包含了人格与财产属性。《民法典》还规定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链接的原则,即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民法典》1034是对个人信息定义的规定,即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该条对个人信息的范围进行举例说明,体现了个人信息的身份识别性,也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有利于增强人们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但是该条没有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权”。

民法典第1035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具体条件为:(1)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3)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4)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这是对个人信息保护基本原则和使用条件的规定,能够为后续的单行立法确定方向和留下空间。同时《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扩大了处理行为的内涵,将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行为均包含在处理行为的概念中,不再单独规定收集行为。有利于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利用的规范。

此外,民法典第1036条规定了个人信息合理处理的免责情形处理个人信息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1)在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2)处理自然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3)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除此之外,因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刑事犯罪侦查和其他重大合法事由的情况下处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属于免责情形。但是在以上免责情形的基础上,只有合理处理才能免责。如果不合理处理,就是侵犯个人信息,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虽然《民法典》只是概括的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没有对侵犯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后果做出具体规定。但是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专门法的颁布,那么我国目前个人信息被侵犯后的事后救济机制将得到完善,个人信息事前保护机制有待建立,意味着我国将进入个人信息保护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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