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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继华律师
李继华律师
广东-东莞
主办律师

被挂靠单位的对外责任认定

公司法2008-03-04|人阅读
被挂靠单位的对外责任认定
本律师为某建筑工程公司二审代理人
案情概要:
2005年,李某的建筑施工队挂靠于某建筑工程公司名下。同年8月某日,李某以该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与某五金制品厂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承建该厂房建筑工程,并经该建筑工程公司盖章认可。承建期间,李某向赵某购买沙石,货款共计7万元。2007年某月,李某在工程未竣工的情况下逃逸,赵某遂向该建筑工程公司追讨债务,但是建筑工程公司拒绝承担责任。赵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该建筑工程公司对李某由此所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建筑工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而提起上诉。
代理意见
建筑施工队与建筑工程公司间虽然存在挂靠关系,但是赵某未能证明(1)、李某向其购买建筑材料时,未明确披露李某与建筑工程公司存在挂靠关系;(2)、李某以建筑工程公司名义向其购买建筑材料。所以赵某无法证明表现代理关系存在。因此,赵某以建筑施工队的负责人李某逃逸为由,主张作为建筑施工队被挂靠单位的建筑工程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望法院依法驳回。
处理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完全采信上诉代理人的意见依法改判,该建筑工程公司对李某由此所生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感言:
在市场经济中,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更应当清楚地了解对方是否与其他单位存在挂靠关系,若是,则要清楚对方是一自己或自己的单位的名义还是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进行交易,要明白所处交易中的风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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