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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继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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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
主办律师

工伤保险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劳动工伤2008-03-04|人阅读
工伤保险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本人为受害人曾某的代理律师。
案情概要:
曾某是某居委员聘请的保安。2006年某居委会将春节晚会的烟花晚会发包给张某和烟花厂,烟花厂负责烟花的运输和组织安排烟花的安全燃放工作;某居委会则按烟花厂的要求组织好场地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护现场秩序,不得让闲人进入警戒线280内。某居委会支付烟花厂费用18万元。烟花晚会中由于烟花炮筒突然爆炸,导致在200范围内维持秩序的曾某受重伤。事故发生后,某居委会按照工伤标准支付了所有费用给曾某,曾某亦在社保处领取了保险金。张某因案涉的爆炸事故造成人员受重伤,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该法院认定事故主要原因是烟花存在质量问题、燃放人员违规操作。曾某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烟花厂和张某赔偿;烟花厂和张某认为曾某已经取得工伤保险赔偿,不能再要求人身赔偿,否则就是重复获得赔偿。
代理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原告曾某对居委会的工伤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对侵权第三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工伤保险赔偿免除的是用人单位的民事赔偿责任,并不能因此免除侵权第三人的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法院完全采信原告代理人意见,认为被告张某与烟花厂主张以工伤保险赔偿免除自己民事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代理感言:
工伤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对侵权第三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劳动者应有的权利,现在的多数劳动者对法律还不是很熟悉,不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广大劳动者遇到问题后不要盲目的处理多咨询下相关人员,这样你的合法权益才能受到很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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