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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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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贯彻情况

个人税收筹划2009-02-12|人阅读
我国于1994年7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确立了《劳动法》,该法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劳资双方矛盾日益明显,显然《劳动法》已经无法完全对劳动者权益进行全面保护。为此,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称《劳动合同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既坚持了《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同时又对《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作出了较大修改,使之进一步完善。 但经本文作者调查了解,《劳动合同法》施行至今,本市各类用工单位仍存在大量的违法用工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本文作者根据日常工作经验积累总结以下几种典型违法用工行为,供各位网友参照: 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订立的标准是事实用工。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成立,也就是存在所谓的事实劳动关系和书面劳动关系。自从《劳动合同法》生效施行后,该法为防止用工主体避规法律义务明确规定用工主体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起一个月内需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对劳动合同的内容予以规范,同时该法还对未依法签定劳动合同的行为作出了具体惩罚性条款规定。如双倍工资、视为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等等。 2、对社会保险问题。《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明文规定,自建立劳动关系始用工单位就有义务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用工单位购买保险的义务是无条件的,不能自行规定购买条件。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必须为劳动者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 3、试用期问题。针对原存在用工单位为逃避义务,对劳动者无限期的适用试用期的情况。《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作出了明文规定,首先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其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再有,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最后,对于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也作出了明文规定。 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法定情形下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定情形包括: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5、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1)因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2)法定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也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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