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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俭律师
李俭律师
江苏-南京
主办律师

文章《技术无法取代律师》

其他2017-07-25|人阅读

随着金融危机的蔓延,企业的CEO们开始考虑花费了大笔律师费获得的法律服务是否值得和有效;英国和美国的一些大型律师事务所也面临着收费开始走下坡路的窘境,这对如何整合双方的关注点从而获得双赢提出了新的课题

  从过去的历史来看,双方传统的合作方式是:大的企业内部有法务部,外部则选择一家大律所合作,采取总的法律服务外包的模式。为了节省成本,一些企业也尝试过分包的模式,将企业不同的法律服务需求分包给不同的律师事务所,但这种做法存在一定弊端——虽然节省了部分成本,但带来了更大的管理和协调的工作量,而且效果也难以保证,很可能得不偿失。

  近年来,随着资讯技术的发展,企业开始考虑将复杂的工作细化,将大量的前置的、重复性的工作自己解决或交给其他服务提供商以节省成本,甚至采取一些自动生成的技术来处理法务问题,不再寻求一站式的服务,更多地追求高性价比。

  但法律服务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它更多地依赖人的专业知识、经验及团队合作,很难用技术来进行复制,每一个项目或诉讼千差万别,没有一个统一的方案可以解决所有类似的问题。这样做不但无法保证法律服务的质量,而且难以达到应有的法律风险防范的效果。

  在我看来,资讯技术的迅猛发展虽然给各行各业带来了革命性的变革,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但由于法律服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它难以全面替代律师的个性化服务,只能提供帮助。因此,作为法律服务的主体——律师的作用是无法替代的,就像中国某地曾经出现过用电脑代替法官量刑的荒谬事情,输入犯罪的具体情节就可以得出具体的量刑结果,只能沦为笑谈,没有任何实用的价值。

  在跨国公司担任高级法务经理的经历,让我对此有着深刻的体会。律师作为法务工作的专业人员,通过大量的项目和诉讼案例积累了丰富的解决实际问题的经验。另一方面,对于企业来说,律师的独立性使其可以就企业面临的法律问题独立地发表专业的意见,让企业的管理层了解真实的情况并得到专业的建议,而不用像企业内部的法务那样存在上下级关系而有所顾忌,为了保住自己的位置而往往牺牲公司的利益。我可以毫不讳言地说,不少企业的内部法务在法律服务方面的经历和经验有限,这也限制了其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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