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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华律师
李明华律师
四川-攀枝花
主办律师

关于律师会见受阻碍、建议启动制度性维权程序的申请书

刑事辩护2015-09-27|人阅读

攀枝花市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无需侦查机关许可。尽管如此,某些地区的公安机关却罔顾法律规定,随意侵害律师会见权,要求律师会见必须得到办案单位的批准。实践中,该项“土政策”的效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我市律师已经屈服。

201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要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各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对于律师会见权,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出台后,公检法等机关应当在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依法治国方面前进一大步。但是,本律师于2015年9月25日办理一件普通刑事案件时,得知会见仍需公安机关批准。并且,由于承办警官外出,无人办理“批准”手续,导致律师无法在法律规定的48小时之内会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看上去很美,如果不能贯彻落实,只能再次印证“不能实施的法律不过是一张废纸”。

本律师的遭遇并非个例,实践中因承办警官、或者警队领导外出,导致律师多次寻人不遇,或者找到承办警官却被推诿的情况时有发生。公安机关事务十分繁杂,律师会见需承办警官及警队领导签字,将给警官增加诸多工作量;另外,在办案警官外出的情况下律师无法办理会见手续,会见权也不能及时实现。鉴于《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水土不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议律师会见手续由公安机关的法制处(科)“批准”、而不由承办警官及警队领导“批准”,以减少不必要的矛盾、保障嫌疑人的基本诉讼权利。

由于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难”属于难以解决的顽疾,系刑辩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然会遭遇的普遍性问题,为此,将该情况向攀枝花市律协维权委员会作出反映,并提出关于办理会见手续的合理化建议。请求市律协维权委员会启动制度性维权程序,酌情维护我市律师的合法执业权利。

申 请 人:市律协理事 李明华

市律协维权委员会秘书

201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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