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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财产权能否适用物权法上的“加工”概念

商标法2013-04-23|人阅读

无形财产权能否适用物权法上的“加工”概念

广药和香港加多宝集团之间关于“王老吉”商标的争端,在2012年可谓是夺人眼球。在广东高院作出终审裁决后,双方也没有停下脚步,又进行了多轮司法较量。就在近日,双方又就红罐加多宝的装潢产生争执,诉至广东高院。这一场商标官司及其衍生的纠纷,真不知何时才能终结。在双方的司法较量中,主要关注于1995年广药授权于加多宝的商标许可协议以及其后的协议变动,双方在“王老吉”商标的所有权问题上倒是没有过多争议。但若我们从物权法的“加工”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就不得不引人思索了。

物权法上的所谓“加工”,是指当事人以某种方式占有他人之物,并对物进行物理形态上的改变,使之价值发生变化的行为。对于加工后物权的归属问题,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中,可谓是众说纷纭。但是在加工导致物的价值发生重大增值的情况下,一般都认可加工人可以取得物的归属或者部分享有物的增值利益。

现在讨论加工这一概念,基本都局限于对动产物权的论述,对无形财产权利是否适用物权法上的这一概念缺乏探讨(貌似也没有探讨的必要)。但通过对广药和加多宝集团之间关于“王老吉”商标的争端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将加工这一概念扩展到无形财产权—至少是商标权—并非没有可能。

1995年广药集团将红罐王老吉品牌的使用权以长达20年的租期租借给加多宝时,王老吉这一品牌在市场可谓是默默无闻,并没有多少市场认知度,要不然广药也不会许以20年的租借期。在2002年签订为期十年的商标许可协议,这说明在广药心目中王老吉商标的分量还没有那么重。但自从香港加多宝集团接手王老吉商标之后,可谓是不惜血本。不仅在生产基地建设上不计成本,媒体宣传攻势上的投入也达到了惊人的程度,电视广告、户外平面广告、冠名各类比赛、组织各种活动,甚至数次动用网络推手,巧妙利用捐款、非典等热点事件配合宣传,这样的强大攻势之下,红色罐装的王老吉几乎一夜之间便遍布在了中国的大街小巷。这一点广药集团也不得不予以承认,将王老吉商标估值高达1080亿元。从默默无闻到1080亿,今天的王老吉商标和1995年的王老吉商标可谓是已经有了质的变化。这种质的变化和物权法上的“加工”导致物的巨额增值并无本质区别。而这种巨额增值,可谓是全部都出自加多宝集团之手,就连广药本身的绿罐王老吉也是借着加多宝的红罐才得以发展。

如果我们认可物权法上的加工制度可以适用于商标权,那么加多宝集团在纠纷中的地位可以得到很大程度上的提升。即使不能认定在加多宝集团手下“加工”将近20年的“王老吉”商标归其所有,最起码“王老吉”商标现在如此巨大的增值利益也能够分享几分。而且作此解释,更能很好地平衡双方利益,不至于出现加多宝集团前期加工投入白白费力,广药集团空手套白狼的利益失衡局面。双方也就不用为了“王老吉”商标大战三百回合还誓不罢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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