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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头认“父母”,只为侵吞遗产

继承2011-05-07|人阅读

街头认“父母”,只为侵吞遗产

——恶意侵吞遗产者应减少继承份额 笔者最近办理的一起继承纠纷的案子中,发生了一件近乎离奇的事件,真相揭开后,却又引人深思。魏女士是笔者的一位当事人,父母均已过世,身后留下一套房产,魏女士要求继承。魏女士的父母生育五个子女,四女一子,当魏女士要求依法继承父母遗产时,居然发现该套房产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经于2007年过户至了其弟弟名下。满怀疑惑的魏女士经过调查,发现了一件让人啼笑皆非的事。那就是在过户时,是魏女士的弟媳接受了魏女士父母的委托,将房屋卖给了魏女士的弟弟。魏女士的父母已经于1999、2002相继过世,怎么还能在2007年给韩某出具委托书呢,还经过了公证?魏女士百思不得其解。 经过仔细的调查发现,2007年5月,两个自称是魏女士父母的人来到了北京市某区某公证处办理委托手续,授权魏某之妻韩某代为出售原本应作为遗产分割的那套房屋。后韩某依据该公证书将房屋出售给了魏某,并将房屋过户到了魏某的名下。而那两个自称是魏女士父母的人,却是魏某从大街上找来的冒名顶替人士。 得知这一情况,魏女士多方搜集证据向公证处举证其父母早已过世,办理公证时的父母系冒名顶替的事实,公证处据此作出了撤销公证的决定。随后,魏女士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撤销魏某对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被拒绝后,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10年10月,北京海淀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该所有权登记。判决生效后,住建委向魏某发出通知,要求魏某交回房屋产权证,如不交还,将公告作废。事情至此告一段落,但是,该事件应当引发我们很多思考。 首先,作为公证处,不依法核实公民身份,造成了已经去世的人竟然堂而皇之的到公证处做了委托公证,不能不说是公证处的失职。 其次,城乡与住房建设委员会在受托人未到场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未尽审慎的审查义务,在此次事件中也存在过错。 最后,此次事件的始作俑者魏某,又有哪些违法行为呢?在此次事件中,魏某为达到侵吞父母遗产的目的,弄虚作假办理委托公证,并依次办理了房产过户,严重扰乱了不动产登记的秩序。与此同时,也严重侵害了魏女士等姐妹四人的合法的继承权。在之后对房屋的继承过程中,确定魏某的继承份额时,应当对魏某的弄虚作假,意图侵吞遗产的情节予以考虑。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争抢。魏某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这一法律规定。对于违反这一法律规定的后果,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所体现,即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夺财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魏某为独占遗产费尽心机,到最后偷鸡不成蚀把米,不仅要退还其违法手段取得的房屋产权证,还要在之后的继承中因侵吞财产承担减少应继承遗产份额的法律责任。这样的后果,对于目前正处理遗产继承的人们来说,应当引以为戒。 北京营天律师事务所 邹伙发 徐涛 于201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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