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王庆虎律师
王庆虎律师
河北-邢台
主办律师

端正婚姻观念 鼓励独立自强

其他2011-08-19|人阅读
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称《婚姻法解释(三)》)开始施行。该解释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究竟会带来什么样的社会效果,下面谈几点看法。  首先,该规定反映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保护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在现实生活中,父母为子女结婚买房往往会花掉他们一生的积蓄,甚至要四处借钱、欠下一屁股债。如果自己的子女结婚后能够和对方相伴终生,他们觉得房子买得还值,钱花得不冤枉;如果自己的子女结婚后因为感情不和又和对方闹离婚,他们就会担心自己一辈子的积蓄搞不好就被儿媳或女婿“分”走了。《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这样规定,即便日后出资购房父母的子女和另一方离婚,出资购房方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也不会被对方分去,既符合他们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也保护了他们的利益,使他们更加心甘情愿的为子女付出和买房。  其次,该规定强烈打击了“骗婚”现象,鼓励男女双方走向独立自强。房子一直是老百姓结婚的物质保障,男女双方希望自己结婚之后能有个栖身之所和安身之家,这种想法合乎情理、无可厚非。但也有少数人打着婚姻的旗号企图从另一方获得利益尤其是房产,这就是社会上存在的“骗婚”现象。《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认定为该子女的个人财产,日后即便该子女与婚姻另一方离婚,该房产仍归该子女个人所有,另一方不能分得一分一厘,这就打击了少数人打着婚姻旗号企图不劳而获的“骗婚”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傍大款”这种扭曲的爱情观。同时,该规定还鼓励男女双方不要把全部心思放在依靠对方上面,而应独立自强,自己买车买房。自己有份工作,自身就有了保障;一味地依靠别人而自己不去工作,最终吃亏的就会是自己。  最后,该规定端正了男女双方的婚恋观,“傍大款不如找个情投意合之人共同奋斗”。《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前,很多人存在这样的想法:找个家庭条件好的人谈恋爱,结婚时由另一方父母出钱买房、买车,这样自己就不用当房奴吃苦受累了。《婚姻法解释(三)》施行后,这种婚恋观会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变,因为嫁(娶)个有钱人,如果感情不和,离婚后自己也分不到多少家产,可能还会逼得自己忍气吞声、连提出离婚的勇气都没有。如果这样的话,男女双方倒不如找一个情投意合之人,一起奋斗买车买房,这样的日子过得才踏实,这样的生活过得才幸福。  新的司法解释给资助子女购房的父母们吃了一颗“定心丸”,也避免了有些人想通过婚姻“不劳而获”,在某种意义上,岂不是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