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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红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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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涉公司法诉讼(6个)裁判要旨

公司法2023-05-04|人阅读

01.非破产情形下注册资本加速到期的司法认定《人民司法·案例》2022年第35期【裁判要旨】在法律制度框架内存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制度,其目的就是公平处理公司对外债务,避免债权人的利益遭受损害。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应当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案号】一审:(2021)闽0823民初353号 二审:(2022)闽08民终470号

02.股东转让未届缴资期限股权的责任探析《人民司法·案例》2022年第35期【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意味着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初有权不实缴注册资本,享有出资期限利益。公司设立时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尚未完全缴纳其出资份额的,不应认定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公司及其债权人、其他股东均无权要求转让方与受让方承担连带出资责任。【案号】一审:(2020)苏0102民初535号 二审:(2021)苏01民终5473号

03.申请追加未届出资期限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审查《人民司法·案例》2022年第35期【裁判要旨】未届出资期限的公司股东享有出资的期限利益。其对公司债权人是否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需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且应经过诉讼程序审理和认定,故其不属于执行依据执行力扩张的对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以及未届出资期限即转让股权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由其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案号】一审:(2019)赣1121民初2266号 二审:(2020)赣11民终171号

04.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应追加的被执行人认定《人民司法·案例》2022年第35期【裁判要旨】在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况下,执行异议案件中应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未届出资期限即转让股权的,应以追加受让股东为原则,但转让股东属于恶意转让的,亦应追加转让股东为被执行人。恶意转让的判断应综合股权转让时间、转让价格、受让人是否有出资能力等予以认定,不能仅以债务形成于股权转让之前即追加转让股东为被执行人。【案号】一审:(2021)浙09民初13号 二审:(2021)浙民终1366号

05.追加未届出资期限股东为被执行人的问题探析《人民司法·案例》2022年第35期【裁判要旨】债权人对公司股东认缴出资制出现的经营风险应当预见,要求认缴制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只有在公司清算、破产时方有法律依据。执行过程中,债权人因公司未付款项而要求股东在认缴期限尚未届满情况下加速出资到期,并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异议申请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案号】一审:(2021)浙0213执异56号律师观察:上述几个案例,均是关于股东加速到期问题,在《汇总:2020-2022年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典型案例》中已进行过梳理,目前该问题的倾向意见趋向度越来越高,但多是以案例的形式进行解读,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等层面尚未明确。

06.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审查标准《人民司法·案例》2022年第29期【裁判要旨】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对于股东财产是否混同于公司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以形式审查为原则,采用较大可能性的事实证明标准。股东应当对其财产区别于公司财产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可以通过提交近几年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或审计报告的方式加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此不认可,但未能举出相反证据的,执行法院可认定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驳回申请执行人的追加请求。【案号】案例一 执行:(2021)京03执1140号 执行异议:(2021)京03执异755号 案例二 执行:(2021)京03执215号 执行异议:(2021)京03执异395号律师观察:关于一人公司股东的责任问题,可参阅《最高法院案例等:一人公司股东涉执行的三个问题|专题》、《一人公司法律风险问题汇总》、《最高法院公报:一人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否混同的举证标准》。但对于一人公司股东债务能否反向追加该一人公司,实务中也存有争议。参阅案例可见,最高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120号。《民商审判前沿:争议、法理与实务-“民商法沙龙”微信群讨论实录(第三辑)》中的“一人公司之人格逆向否认”也讨论到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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