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均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男方与女方系合法夫妻关系,双方没有对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进行约定,男方兄弟夫妻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女方与男方曾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属进行过书面约定,或有充分有效证据证实案涉款项为男方婚前个人财产,或对案涉款项能做特定化区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女方与男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均系两人共同所有。至于男方是否实现了财富自由、男方是否曾对其他人进行过赠与,均不影响案涉款项系其与女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认定。
根据夫妻之间家事代理权及限制的规定,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但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也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