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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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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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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乃利器

劳动工伤2007-09-03|人阅读
上个星期,有个亲戚电话告诉我说,有个以前的工人把我告了,很冤枉,我十万火急的去了。案情是这样的:工人说我亲戚在去年和他约定的工资是2.4万,06年底,通过结算还欠他2.2万,过年回家的时候给了3千,回家以后邮政汇款给他了7千,还欠1.2万。我亲戚说,结算的时候给了工人1.5万,有收条为证,实际还多给了3千,我说怎么会呢,亲戚说汇款是委托另外的人去办理的,当时他不知情,那个3千是在火车上给的,要求我帮他反诉多支付的3千。 法庭上,工人也委托了律师,不过他最终经不起我的盘问,我也当庭出示了收条,他很快就承认收条上的签字,虽然他说当时没有拿到1.5万,但法官在我强烈要求下当庭采信收条这个书证,他还出示了一份手机的录音,但效果确实不好,连双方的身份都无法确认,当法官问我是否听清楚这个录音内容的时候,我装得比阿斗还傻,反问法官:你听清楚了么?虽是被告,案子结果已经一切尽在掌握,完胜在眼前。 辩论结束,原告很生气,也不愿意调解,这个河南的小伙子和他的律师都很沮丧,在法院门口,他的律师请我做做我亲戚的工作,能不能私下和解,我的亲戚很犹豫,刹那间我仿佛明白了些什么,,,在讨价还价后,亲戚同意给3千了结此事。 我不知道在他们结算那天亲戚究竟有没给那个工人1.5万,我也没有问,也不想问了,法理学教授在课堂上的讲话再次在耳边响起:法乃利器,可以是正义之剑,亦可以是杀人不见血的刀。 我那天是高举了正义之剑还是挥舞了杀人的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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