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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宣传材料未以显著方式特别声明,基金销售机构被罚

基金2024-03-10|人阅读
案例警示基金宣传材料未以显著方式特别声明,基金销售机构被罚某银行海口分行在开展基金销售业务中,个别基金宣传材料登载基金过往业绩时,未以显著方式特别声明“该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被监管部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介绍过往的良好业绩是业内普遍的做法,但基金过往业绩的优劣与其未来表现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因此,为避免投资者被误导,《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应当以显著方式特别声明,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不得以明示、暗示或其他任何方式承诺产品未来收益。”本案虽然是对银行类机构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但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销售公募基金的证券经营机构。

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吸取教训,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进行细致认真的合规审核,确保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要以显著方式进行特别声明。其中,判断“显著方式”可以关注字体大小、颜色以及特别声明在推介材料上的位置是否显著,或者是否通过加黑、下划线等方式特别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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