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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录他人微信聊天记录形成的证据,法院会采纳吗?

损害赔偿2024-04-03|人阅读

赵江涛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金融机构合规部主任,在京职业20余年,办理各类疑难、复杂争议案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

基本案情

小林为某公司高管,与小刘等三名员工原为上下级同事关系。2021年2月期间,小刘及其他两名员工建立微信群“**素材组”,在群中聊天称小林“没管理能力”“两面三刀”等。小刘的电脑原为公司配备的办公电脑,在小刘离职前由其使用。此后,公司与小刘解除劳动关系,小林在通过微信向小刘发送通知后,收回放置于小刘工作桌面上的电脑。与此同时,小刘由于无法进入公司,通过远程操作退出电脑微信。小林收到电脑时,电脑未关机,遂通过脱机状态翻看微信历史聊天记录,并对小刘等人在2月期间的聊天记录通过电脑自带录屏功能进行取证。小林认为,小刘等三人在微信群中对其诽谤谩骂,侵犯其名誉权,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

小刘等三名员工辩称,小林提交的证据为离线状态下微信界面的录屏,其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在公司电脑上查看离线状态下的私人微信聊天记录,侵犯小刘的隐私权,证据不具备合法性。涉案聊天群并非工作群,而是由小刘等三名员工所创建的私下吐槽群,并未公然对小林进行辱骂,只是私下调侃,聊天内容多为对公司制度、管理不合理的吐槽,以及群内成员私人生活等话题。故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办公电脑虽应用于工作用途,但微信作为常用的即时通信软件,微信软件中的聊天记录不必然全部为工作内容,还可能包含使用者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人生活聊天记录,即私密信息。小刘在小林取证时已通过手机退出微信,明确表达了其不愿他人知晓微信聊天记录的意愿。小林取证过程中,在明知微信聊天记录可能存在隐私信息的情况下,未经允许翻看小刘个人微信账户中聊天记录的行为,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本案中,虽获悉涉案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明侵权言论存在的前提性条件,除此之外,几乎缺乏其他更为缓和的取证手段,但从小林取证过程看,其并非明确出于取证之目的、情势所迫而实施的上述行为,亦非偶然获悉涉案微信聊天内容,而是在明知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情况下,通过翻看他人微信记录从而获悉的涉案内容,侵权在先而取证在后。从目前利益衡量的情况看,原告欲通过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方式,追究他人在私人群聊时可能侵害其名誉权的责任,该方式超过其维权必要。

综上,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小林未尽到其主张事实相应的举证责任,法院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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