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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居间人的信义义务和责任承担

期货2024-05-15|人阅读

赵江涛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金融机构合规部主任,在京职业20余年,办理各类疑难、复杂争议案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

一、裁判要旨

作为期货公司业务范围的延展人及期货交易服务的提供者,期货居间人对投资者负有信义义务,不得误导和欺诈投资者。期货居间人违反信义义务,借助并放任“喊单”行为,诱使投资者频繁交易导致投资损失的,应当按其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基本案情

2019年8月20日,某期货公司(甲方)与某信息技术公司(乙方)签订《期货居间协议》,约定委托推广期货业务,由乙方向甲方推荐客户,并促成客户与甲方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乙方有义务向客户明示其居间人身份,乙方介绍客户交易总净手续费按95%的比例计算乙方的居间报酬。

张某某在交易论坛上结识“韩某”(真实姓名和身份不明),通过微信接受其投资指导。经介绍,张某某通过在线方式在某期货公司开设期货账户,开户的居间人即为某信息技术公司。相关协议明确居间人不得从事诱使客户频繁交易的行为,交易中的部分手续费将作为报酬支付给居间人。根据适当性评估结果,某期货公司确认张某某的风险承受能力为C4。

开设期货账户后,张某某跟随“韩某”的指令进行期货交易操作。期间,曾就调低手续费费率及确认“韩某”身份等事宜通过某信息技术公司向期货公司进行沟通。因在“韩某”指令下频繁从事交易,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同年11月19日止,张某某在某期货公司共入金238万元,出金191.2万元,投资亏损为46.8万元。

2019年11月20日,张某某向某期货公司投诉,并向相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某期货公司向监管部门出具核查报告,指出“韩某”并非期货公司及居间人的工作人员。同时,某期货公司向某信息技术公司发出《警示函》,要求立即整改。某信息技术公司收到《警示函》后,表示将立即开展整改,并积极跟进投诉处理。

张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信息技术公司等赔偿其投资损失46.8万元及利息。

三、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某信息技术公司是受某期货公司委托,为某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由某期货公司向其支付报酬的期货居间人。作为期货公司业务范围的延展人及期货交易服务的提供者,期货公司居间人也应当履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规定的适用于期货公司的对投资者的相关义务。期货居间人的报酬多以客户手续费返佣的方式支付,某信息技术公司的返佣比例高达95%。因此,期货居间人对投资者应当负有信义义务,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与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某信息技术公司违反信义义务,借助“韩某”对投资者的影响而获得客户,放任“韩某”的“带单、喊单”行为,导致张某某在对相关风险认知不充分的情况下开户并进行频繁交易,发生了手续费损失。某信息技术公司对张某某的经济损失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鉴于张某某的风险测评结果为C4,属于有经验的投资者,其应当知晓期货交易的风险,对损失也有一定责任。综合考虑期货交易中投资者的风险责任、张某某和某信息技术公司的过错程度,以及某信息技术公司违反信义义务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等因素,酌定某信息技术公司赔偿张某某期货交易账户损失的40%。

四、法官提示

随着我国期货行业的发展,期货居间人在宣传期货业务、服务客户、扩大期货交易规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非法投资咨询、诱导开户、喊单带单等违规行为,由此引发纠纷。本案基于期货居间业务的特殊性,明确期货居间人义务和期货公司对居间人的管理责任,有利于保护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居间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期货居间人应严格遵守居间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居间合同约定进行展业,对投资者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期货公司应切实承担居间人管理主体责任,加强事前准入把关,审慎选任居间人,加强过程监管,尽责管理居间人,事后强化处分,严格约束居间人。投资者应充分评估期货投资的风险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正规、合法的期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和资金安全,远离“带单喊单”,避免跟风操作,牢记“投资有风险”,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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