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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庭审查明的法律关系性质不一致,经释明后仍不同意变更诉讼主张时,怎么判决?

诉讼
202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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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法院经审查认定的结果不一致的情形,如诉请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庭审查明系委托理财合同法律关系,经法庭释明后,当事人不同意变更诉请法律关系,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是驳回诉讼请求,还是依据庭审查明的法律关系对诉请事项进行裁判?

【答疑意见】:法院将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赋予当事人就此进行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后,可依据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性质并结合当事人的辩论意见,在其诉讼请求的范围内作出实体判决,从而实现程序保障与纠纷一次性解决的双重目的。基于不告不理和诉审一致的原则,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不得超出,亦不得遗漏。审判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因自身法律知识不足,或者基于诉讼策略的考量,经常出现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法院经审查认定的结果不一致的情形。对此,2001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首次对法官释明权进行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现上述诉审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此处的“告知”是法官行使释明权的一种情形,通过释明引导当事人调整诉讼请求。但作为居中裁判的法官,如何行使释明权,实践中有争议,存在法官消极释明或过度释明的情况。2019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将法院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请的义务性规定予以删除,同时为防止突袭裁判,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该修订给予双方当事人充分辩论、发表意见的机会,增强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接纳度,实现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 关于法院如何进行裁判的问题,实践中存在三种处理方式:一是法院以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法院认定的不一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二是法院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无法产生当事人所主张的法律效果,从而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三依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性质作出实体判决

【我们认为】,第三种处理方式在赋予当事人辩论机会的前提下,实现了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即在程序正当的基础上更有利于双方纠纷的实质性解决,更可行。但需要注意的是,第三种处理方式需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即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虽性质有别,但均基于同一基础事实,且诉讼请求本身没有明显变化。如果依据法院的认定会导致诉讼请求本身可能发生变更、需要提供新证据以及双方争议较大等,为防止突袭裁判,在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时,法院不宜直接作出实体判决,而应选择驳回起诉或驳回诉讼请求,并告知当事人可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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