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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因承销业务违规导致的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证券与资本市场2024-06-19|人阅读

赵江涛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金融机构合规部主任,在京执业20余年,办理各类疑难、复杂争议案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

某中院审理的某某债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在2019年,省监管局对某证券就其在某某债债券承销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展开立案调查。经查实,某证券作为主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在该债项目中存在严重的违规事实,包括未充分核查应收账款问题,对于投资性房地产未充分履行核查程序,未将投资性房地产出售问题写入核查意见。基于上述违规事实,证监会于2019年11月对某证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年1月,某中院对涉案金额高达7.4亿元的“某某债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除了发债主体需承担赔偿责任外,与“某某债”发行相关的中介机构也需承担连带责任。其中,某证券、某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被判对发行主体的债务本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作为当事方之一,某证券在履行赔偿责任方面相对积极。据报道,截至2022年3月,在总计7.1亿元的总标的金额下,某证券支付了5.76亿元和3.53亿元作为赔偿款,分别占总赔偿款的80%和90%。然而,同等被处罚的其他中介机构在支付部分赔偿款后声称无力继续支付,显示出中介机构在面临巨额赔偿责任时的经济压力。

而在某某债之后,证券公司仍存在大量因承销工作违规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形。如2024年4月30日广东证监局对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认为,该证券公司作为某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债券“23某某01”的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咨询审计机构工作底稿留痕不足,未对发行人管理层制作访谈记录,未对发行人重大损失披露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不符合《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2020年)》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2022年)》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等要求,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证监局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而这些行为均可能导致投资者因信息不足或误导而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一旦投资者因这些信息问题遭受损失,他们可能会提起债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要求证券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证券公司在承销债券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

信息披露不充分与不准确

在上述案例中,证券公司在承销业务中未能充分披露发行人的相关信息,导致投资者在信息不足或误导的情况下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这是证券公司承销业务违规的主要表现之一。为了防范此类问题,证券公司应加强对信息披露的审核和把关,确保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

内控管理不到位

内控管理的不完善也是导致承销业务违规的重要原因之一。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完善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确保各项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同时,加强对员工的合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

3

法律责任与赔偿机制

在承销业务违规导致投资者损失的情况下,证券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赔偿责任较重,一些中介机构在面临巨额赔偿责任时可能会出现经济压力。因此,建立健全的赔偿机制和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保障投资者权益和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提醒了中介机构在参与证券发行过程中应谨慎行事,确保自身的合规经营和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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