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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中诉讼费用的收取问题

执行
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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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江涛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金融机构合规部主任,在京执业20余年,办理各类疑难、复杂争议案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

在案外人异议之诉中,可能存在三个不同的价值,即原判决确认的金额、标的物金额或价额和案外人异议诉讼请求金额。2014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如何收取案件受理费的请示〉的答复》中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是人民法院对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争议适用审判制度予以裁决的一种实体裁判制度。此类案件当事人的请求涉及财产权益的,属于财产案件,应当按照财产案件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2019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规定:“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受理费,以当事人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标的财产金额或者价额作为计算基数,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财产案件标准收取。”该征求意见稿尚未颁行生效。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争议很大。

我们认为,一是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分类收取案件受理费。其中,申请执行人的许可执行之诉和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应当按照非财产案件计收案件受理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应当按照财产案件计收受理费。二是对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计收基数的确定。从理论上,上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所表述的“以当事人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标的财产金额或者价额作为计算基数”的表述已经较为合理,但具体有待司法解释颁布实施。进一步说,这一表述解决的是案件受理费的预收问题,在案件有实体裁判结果后,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胜败诉情况依法确定,具体到本问题所列情形,如果案外人异议请求金额高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金额,案件受理费的负担应当根据案外人胜败诉情况和被申请人是否反对案外人执行异议区别对待:案外人诉讼请求成立,申请人为被告,被申请人为共同被告,二者共同承担申请执行金额或价额对应的诉讼费,被申请人并承担超出部分对应的诉讼费。案外人诉讼请求成立,申请人为被告,被申请人为第三人的,申请人承担申请执行金额或价额对应的诉讼费,承担超出部分对应的诉讼费。案外人诉讼请求不成立的,案外人承担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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