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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证券合规:因违法买卖股票和代客理财,某券商投资顾问被罚

证券与资本市场2024-07-03|人阅读

赵江涛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金融机构合规部主任,在京执业20余年,办理各类疑难、复杂争议案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

基本情况

2014年12月4日至2020年8月21日,何某在某证券营业部从业,历任投资顾问助理、高级投资顾问等职务,涉案期间系2005年《证券法》、2019年《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

2019年5月21日至2020年6月10日,陈某江提供交易资金并向何某出借陈某兰614XXXX03证券账户,何某承担该账户交易盈亏。上述期间内,何某控制使用陈某兰614XXXX03证券账户交易股票,合计交易金额16,702.12万元,共计亏损92.14万元(扣除税费)。2019年5月底,陈某江提供交易资金并向何某出借陈某兰616XXXX86证券账户,何某承担该账户交易盈亏。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3月9日,何某控制使用陈某兰616XXXX86证券账户交易股票,合计交易金额8,344.7万元,共计亏损14.84万元(扣除税费)。

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2月3日期间,何某接受潘某委托,控制使用潘某证券账户买卖证券,交易金额合计2,656.26万元。上述期间,何某收到潘某微信转账18,866元,微信转账说明“操盘分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局决定:对何某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行为,根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处以10万元罚款。对何某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根据2019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866元,并处以罚款56,598元。

监管要求

《证券法》第四十条规定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合规提示

何某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同时担任投资顾问岗位,未严格遵守职业操守,为了博取短期利益,直接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累计交易金额大且造成亏损100余万元,得不偿失。同时,何某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虽违规获得“操盘分红”,但却被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证券法明确规定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今年以来,证监会制订依法从严打击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进一步要求证券公司强化内部监测、自查自纠及问责机制,落实全员合规管理,证券从业人员切勿心存侥幸,突破监管红线,严格遵守相关岗位执业要求,诚实守信,充分认识违法炒股的危害,珍惜自身证券职业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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