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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一鸣律师
曾一鸣律师
广东-惠州
主办律师

购房者可以要求退还已交付的购房定金的情况(惠州房产律师)

其他2015-08-16|人阅读
购房者可以要求退还已交付的购房定金的情况(惠州房产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据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购房者已交付购房定金后,因不可归责任于双方的责任,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已预付的定金。不可归责任于一方的原因包括双方未能就《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如开发商要求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存在不平等的霸王条款,而且不允许修改,购房者可以以双方不能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则可以要求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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