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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福林律师
蔡福林律师
甘肃-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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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行使辩护权利比行使会见权还难

刑事辩护2007-12-29|人阅读
律师行使辩护权利比行使会见权还难 这又是一个令人沉重的话题. 几年前,我曾经在《兰州晚报》上撰写过一篇慨叹律师会见被告难的小议论,可能是为了引起读者的重视,当时编辑用了非常夸张的题目——律师见不到被告人。题目的字体很大,内容却很少,不到100字纯粹是一则新闻,把鄙人为什么见不到被告人的原因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律师会见权无法实现的危害分析等等全部删去,根本不考虑鄙人的小议论是杂文。报纸是人家办的我没有办法,就象判决是法官写的,你写你的我登我的,你辩你的我判我的。 现在的一个问题是刑事案件审判中,律师的辩护权利无法正常行使。 一个刑事案件从侦察到起诉,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少则一年半载,多则两年三年,遇上同案被告人众多或案情复杂的,就卷宗好几本数百页甚至上千页,律师不要说调查取证(事实上律师为了防止被伪证罪陷入牢狱之苦,在刑事案件中很少调查取证)就看案卷也费九牛二虎之力。但在开庭审理中,调查阶段,律师一发问法官就打断,理由是有些意见在辩护阶段再讲。公诉人为了简便基本上不举证,即使对非常重要的证据也只是择其有用的几句向法庭宣读,有些证据只宣读案卷页码,更有大多数证据连页码也不宣读、不出示。律师千辛万苦记下了证据页码,刚发表质证意见,说明证据的作用性质证明力或证据的缺陷以及与其他证据的矛盾时,法官却说辩护意见在辩护阶段讲。好不容易等到辩护阶段,律师的辩护意见尚未讲完就被打断了好几次。 在中国,有几个被告人能对自己作比较完整系统的辩护呢?就这样,一个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被限制了数年的案件,法官用不到半天的时间就审理完毕。 如果有人说中国的刑事审判法官水平高,审案犹如快刀斩乱麻,或者说中国的刑事审判非常注意节约诉讼成本,不浪费纳税人的钱财。我无话可说。 有时候辩护律师的委托人说干脆法官就依照公安、检察机关侦察的案卷判决不就得了,干吗还要开庭呢?让我说刑事审判干吗要律师辩护呢?当然,还是一位旅居在美国并取得该国国籍任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的华裔学者说的更好中国干吗要律师呢? 关于这个问题,我仅仅起了个头,有愿意探讨此问题的各位同仁可以发表自己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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