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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先国律师
邵先国律师
重庆-重庆
主办律师

催款函

常年法律顾问2008-12-12|人阅读

截至 日止,贵方尚欠我司货款人民币 元(大写: ),此款按双方合同约定应于 日支付给我司。可能由于贵方业务过于繁忙或者其他原因,以致忽略承付。故特致函提醒,请在收函后五日内与我司进行结算。逾期,我司将按合同约定向贵方加收滞纳金。如有特殊情况,请即与我司 联系,手机: ,通讯地址: ,邮编:

特此函达。

发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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