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本条规定,夫妻双方未解除婚姻关系之前,如果任何一方不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均有权利向任何一方主张要求支付抚养费。
本规定是司法解释三的新规定。之前的婚姻法及其解释均未涉及这一点,因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作为共同财产,债务作为共同债务是一般的原则,所以,婚内主张抚养费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但这样同时也会限制不想离婚的一方的权利, 同样也会限制到子女一方的权利,使得子女无法在实际上得到其应有的权利。
本司法解释的出台正好弥补了这一缺陷,也保障了子女的权利。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作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代为起诉;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均不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义务,那么作为未成年人的孩子如何向法院提起诉讼呢?根据民法通则及其相关规定,应当由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姐等承担监护人,代理子女向其父母提起抚养费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