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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树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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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及程序

劳动工伤2012-08-06|人阅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本条规定的是工伤职工应当在何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即只要治疗结束伤情稳定后就可以主张。那么,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具体程序是怎么样的呢?

首先,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交工伤证明和相关治疗资料。也就是说,工伤认定结论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必须先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申请的前提条件。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也可延长30日。也就是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最迟应当在接到申请后90日内做出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送达当事人双方后,任何一方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结论的时间仍然应当按照以上规定,即最迟不得超90日。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不能再对该结论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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