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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欲必须被打倒,公正必须被伸张

刑事辩护2010-11-14|人阅读

私欲必须被打倒,公正必须被伸张

王立胜

近一段时间,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有关医疗侵权责任的鉴定问题,又成了专家学者热议的话题,仔细研读这些所谓专家学者的不同论调,隐约感觉到个别专家学者的意见不是出于公正善良的心态,而是基于过重私欲对现存医疗侵权责任鉴定混乱状态的依依不舍。如:《论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危机与改革》一文,作者刘鑫 梁俊超,刊登于《证据科学》20108月第四期。刘鑫,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授。梁俊超,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2009级硕士研究生。刘鑫为该杂志编辑部主任。

《论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危机与改革》一文的主要言论是:“现行的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的两种模式已经严重影响医疗纠纷的民事诉讼,司法的统一和权威也受到重大影响。”就这一言论,我们进行争辩是毫无益处的,我们只能将它看作到处都存在的事实,唯一的问题是如何对它加以变革。什么是令我们不吐不快的,我们在看看该文关于变革的言论。文章说:“我们不难发现,医学会所属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模式,符合同行评价的要求,鉴定专家是案件所涉及临床医学学科的专家,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有保障。当然医疗事故鉴定机制并非十全十美,仍然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前述分析中就列举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制进一步改革来逐步消除,不过这些问题并没有影响到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至于社会上经常流传的一些顺口溜,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老子给儿子鉴定”,“叔叔给侄儿鉴定”,没有任何依据。这些人的看法,仅仅是人们的主管想象和猜测,并没有什么具体的根据。其实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同样存在鉴定偏袒患者压制医疗机构的情况,一则是我国传统观念中“同性相轻”的思想作祟;二是“医闹”,“上访”现象所产生的威慑力。”无论上述言论多么荒唐可笑,但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为谋求私利以满足其卑鄙私欲的一种公开借口。因此,在目前的中国,我们会碰到许多这样一些带着假面具的所谓专家和学者,他们其实是骗子。这些人随着环境的不同而变换身份。实际上,他们是这样一些人,即他们为了私欲才顾及知识,我们怎能相信这样的专家和学者啊。但不管怎么说,让医学会决断医疗行为的过失,无异于让狐狸看管鹅群。事实上,历史的教训实实在在的证明了这一点。

既然医学会的鉴定客观公正科学,为何受到医疗侵权的患者纷纷选择医疗司法鉴定?追求公正是患者的普通心态,很多患者由于不具备医学科学知识,在遇到自己感到困惑的医疗侵权时,就很自然的把自己的命运诉求于在他们看来是有力量的司法鉴定,这些受到医疗侵权的患者真的缺乏基本的“维权理性”吗?

答案是否定的。按照现行的医疗侵权鉴定制度安排,申请鉴定是一种法律行为,其最终救济途径是司法,但寻求公正客观的证据对诉讼的有利是患者的一个基本常识。显然,受到医疗侵权的患者具备这样的法律常识。因为现实的许多案例不允许他们违背这样的选择。如果患者不小心一旦上了“医疗事故”鉴定的贼船, 将面临双重煎熬,即公正性和持久性的双重折磨。我们看一个典型的案例,需要说明的是,这只是众多案例中的九牛一毛。患者张家富是南京市栖霞区的一位普通农民,19981016,他在南京市胸科医院接受手术,切除右下肺。没有想到,医院在切除右下肺时,割破了肺动脉,修补肺动脉时切除了右全肺,切除右全肺时割破了食管。食管被切除后,他的胃被提了上去,无法正常吃饭和睡觉,食物会随时从嘴里溢出来。

张家富向法院起诉,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三级医学会对同一病例作出了三种不同的鉴定结论。2004716,南京市医学会作出首次医疗事故鉴定,分析说明中强调一系列损伤是手术并发症,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张家富不服,向法院申请再次医疗事故鉴定。5个月后,江苏省医学会同样做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张家富对此鉴定结论还是不服。审理这一案件的主审法官出于对法律的敬重和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公正精神,逐级上报案情,争取中华医学会做出公正的医疗事故鉴定,经过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努力,案件被委托中华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半个月后,张家富拿到了鉴定报告:二级医疗事故。20057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张家富一案做出民事调解,张家富获得各项损失赔偿共计46万多元,医院免去了其拖欠的医疗费用17万多元。这起长达7年的医疗纠纷,终于画上了句号。这一案件前后跨越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两种不同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虽然在每年成千上万的医疗纠纷案件中,有幸能得到中华医学会鉴定的案件微乎其微,但张家富是幸运的,他赶上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中华医学会可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如果本案放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期间,张家富的命运只能服从南京市医学会和江苏省医学会的鉴定。因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省级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最终的鉴定结论,他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唯一证据。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张家富在这种所谓“公正科学”的临床医学专家的鉴定体制下,他的命运是何等的悲惨啊。当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非因张家富案件的处理就能洗刷其在公众心中的恶名。

问题是,本文所列专家教授宣称的医疗事故鉴定是“老子给儿子鉴定”,“叔叔给侄子鉴定”,没有任何依据,仅仅是想象和推测。事情真的是这样吗?

“老子给儿子鉴定”是对《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鉴定机制的形象嘲讽。众所周知,《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在县级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了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没有设立国家级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省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是最终鉴定。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的医院,医院和患者发生了医疗纠纷,由医院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鉴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判断。实践中,上演的就是老子给儿子做鉴定,老子对儿子袒护包庇,呵护有加,是非不分,黑白颠倒,患者维权无门,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甚至临床上护士给患者把煤油当注射液注射;手术室接错病人,该给甲病人做的手术,却做给了已病人;患者右腿骨折,却在左腿固定钢板;阑尾切除手术,却切除了患者子宫等等,老子都鉴定儿子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借口不是并发症就是医疗意外,这就是临床医学专家对鉴定结论科学性的保障。我们不知道这算不算“老子给儿子鉴定”的依据。或许在专家眼里,这不算依据。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患者纷纷要求做司法鉴定,一些公正的人民法院相继抛弃了医疗事故鉴定,转而采信司法鉴定,毫不夸张的说,司法鉴定为废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立下了汗马功劳。从而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处于名存实亡的尴尬境界,到了2002年,这部饱受抨击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终于退出了人们的法制视线,代之而来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使“老子给儿子鉴定”摇身一变为“叔叔给侄子鉴定”来蒙骗公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由各级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鉴定,表面上看,好像相比《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所进步,但实质是换汤不换药,本文的案例就足以说明问题。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霸王条款作出了原则限制,这就是专家教授所说的医疗纠纷鉴定二元化和法律适用二元化的必然缘由,即司法鉴定补充医疗事故鉴定,很好的处理了医疗纠纷的现实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是值得赞扬的,很好的把握了法律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方向。

20107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开始实施,民法领域中的医疗事故概念被明确抛弃,医疗事故鉴定顺理成章地应当随之抛弃,但一些私欲较重的所谓专家学者却死抱不放,强词夺理,不顾事实,信口雌黄,极力维持现状,散布虚假言论,企图掩盖事实真相,否定伴随患者走过将近30年的司法法医鉴定,想把患者继续引向一条不归路。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让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老路,自然走向灭亡。我们相信最高人民法院会作出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法律解释的,果断抛弃医学会的医疗鉴定,走向正常的司法法医将定。同时。我们奉劝那些存有私欲的专家教授,私欲必须被打倒,公正必须被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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