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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郭兰英《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一文

其他2011-04-19|人阅读

点评郭兰英《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一文

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郭兰英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在侵权法颁布之前是二元化的模式,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适用侵权责任法医疗纠纷处理的二元化指: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解决的法律适用二元化、鉴定二元化、赔偿标准的二元化。法律适用二元化:表现为医疗事故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鉴定部门是医学会鉴定,赔偿项目较少;而非医疗事故是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鉴定则是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赔偿项目较多,数额较大。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是这两种事故如何区分,谁又决定权,当事人可否自由选择,集中体现为医疗事故鉴定和过错鉴定的启动,两者之间又没有时间顺位,有些法院往往是首先提议受害人医疗事故鉴定,只有不成立医疗事故鉴定才允许当事人申请过错鉴定。侵权法颁布之后统一了医疗损害责任。确定了新的规则原则和体系,强化了患方的举证责任,医疗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确定了损害责任的基本类型: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产品责任。确定了医疗孙哈纠纷案件举证责任规则:医疗技术损害中应当由受害方举证责任,受害方一方无法举证证明的,可以有条件的实行举证缓和;能够证明表现证据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失。医疗伦理损害实行过错推定责任。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原告举证,而医疗伦理过失腰间实行推定,只要没有履行告知等伦理义务的,就推定有过失;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由受害方举证。如果医疗机构认为损害时是由受害患者故意造成的,对其主张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有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成立医疗损害责任。对于医疗机构或医疗产品销售者的过失,由受害方一方举证。因果关系由受害人举证,医疗机构主张无因果关系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

点评:医疗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已经完全解决,目前的关键问题是解决医疗侵权的鉴定问题,即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法医过错和因果关系鉴定,因为,医疗侵权的过错和因果关系涉及医学专业问题,需要法医师进行专业鉴定,这一点,目前代表医方的利益集团在积极进行着社会活动,希望保留自己婆家医学会的鉴定权,继续得到婆家的庇护和照顾,这是非常危险的信号,谁代表患方维护其权利呢?目前没有组织为患方进行维权活动,我们寄希望于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医疗侵权司法解释,果断规定司法鉴定为医疗侵权鉴定的唯一合法机构,果断抛弃长期侵害患者利益保护医院利益的医学会。不然的话,侵权责任法相当于没有一样,对医疗侵权来说。我们不希望新瓶装老酒。

另外,希望审判法官少一些“公益性”借口,多一些对患者的同情,严格执行侵权责任法。只有这样,医方才会健康发展,患方才会理性维权。法治才会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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