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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良律师
王亚良律师
江苏-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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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法律顾问合同

合同纠纷2008-04-23|人阅读

聘请法律顾问合同

       (以下简称甲方)因为业务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特聘请江苏常州龙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定 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二、费用及服务范围:

收费标准 个人会员 组织会员(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 元/年 元/年 全年免费电话咨询 全年免费电话咨询 全年免费来所接待咨询 次 全年免费来所接待咨询 次 全年免费寄发律师信 封 全年免费寄发律师信 封 发生诉讼案件律师费优惠 % 发生诉讼案件律师费优惠 % 全年起草法律文书 份 全年起草法律文书 份 全年审查合同 份 全年审查合同 份 全年参与谈判 次 全年参与谈判 次 全年调查 次 全年调查 次 三、法律顾问应当根据甲方的要求,为甲方提供及时的法律服务。四、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制定的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为每年人民币 元,甲方应当于 年 月 日前付至乙方帐户。五、应甲方的要求,法律顾问为甲方处理业务上的法律事务而进行调查、非诉讼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活动时,交通费、旅差费和其它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八、其它条款: 九、本合同为常年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后,甲方如继续聘请,须于合同期满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续订合同。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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