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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集体诉讼代理词

损害赔偿2009-01-09|人阅读
相邻权集体诉讼代理词 发布日期:2008-08-13 作者:李联伟律师 张xx等34人诉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日照、采光案 (2008-06-30 16:19:03) 标签:杂谈 代 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松盛律师事务所接受诉讼代表人张XX、史XX、贺X、付x、尤X的共同委托,指派我们担任34人(以下简称诸原告)诉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相邻采光权、日照权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出席今天的庭审,依法履行职责。现根据法庭调查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采光权、日照权是诸原告的法定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 “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去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二.侵犯采光权、日照权的认定标准 诸原告认为在采光权、日照权侵权的认定问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采用的标准是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根据建设部批准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定,对住宅间距要求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其中日照标准应符合I、II、III、IV气候区大城市底层窗台面大寒日满窗日照时数不少于2小时,中小城市底层窗台面大寒日满窗日照时数不少于3小时,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低于大寒日底层窗台面满窗日照时数不少于1小时的标准;其中,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另一方面,被告的xx城和xx阁与诸原告的现状建筑之间建筑间距不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各楼栋之间的距离不小于楼房高度乘以0.70的系数,如果小于这个距离,就会影响室内的采光、通风和居民之间的生活等。现行《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在坚持上述规范和有关规划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居住建筑间距进一步作了具体细化。《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一条、第七条有明确规定,而被告的新建建筑xx阁和xx城与诸原告作为现状建筑权利人住宅的间距都达不到规定要求,诸原告的权利到了侵害,应当认定被告侵权成立。至于被告新建建筑是合法建筑还是非法建筑,就是说是否取得规划许可,对成立民事侵权并无影响。也就是说,在相邻关系中, 取得规划许可不见得不会导致民事侵权,这个标准也完全符合民事侵权行为法的基本精神,新建筑或设施是否符合规划要求,不是认定民事上侵犯采光权、日照权的必要条件,但不符合规划的建筑间距可能是民事侵权的充分条件。 三. 诸原告受害的事实 诸原告大多在2002年入住xx路x号院xxx号楼。被告于2003年开始征地拆迁,至xxx主体工程建到20层左右之前,诸原告的采光、日照等居住环境非常优越。有诸原告提供的证据即未遮挡前诸原告采光、日照照片为证。在售房时考虑到诸原告绝大多数是六十岁以上的老年人,他们为新中国的航空航天事业建立了卓越的功勋,出于关心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和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xx研究院给诸原告安排了通风、采光、日照等居住环境有利的房屋。没想到被告的清悠阁房地产开发项目先是严重影响日照,继而又因壹品瀚景博大城综合楼的建设影响到自然采光和通风,后来在壹品瀚景博大城综合楼靠近诸原告一侧采用深色外墙砖使诸原告室内采光系数进一步降低。现在诸原告的居住环境和被告开发壹品瀚景项目以前相比阴暗、压抑,和附近的其他高层建筑相比一明一暗对比非常鲜明,诸原告和家人在物质和精神上都受到了损害,房价同比有大幅下降,诸原告所在的48号楼2号和3号原来和同为48号楼其他住户相比,由于采光、日照、视线、通风条件好,价格较高,现在2号和3号采光、日照、视线、通风环境明显下降,底层有的住户甚至从此在家里永远就见不到太阳,高层虽好一些,但是也远不如从前,房价也随之降为最低;每天从早到晚只要家中有人就必须开灯,天长日久增加的电费也是一笔巨额的支出;老年人活动不便本来可以坐在家中悠闲晒太阳,现在却不得不每天到楼下追寻阳光,有的老人还要家人搀扶送下楼再接回家,给家人带来长期的不便和麻烦;由于缺少日光照射,室内空气质量较差,增加了老年人患病机会;长期生活在阴暗、压抑的环境下,每个人的情绪都受到不良影响,进而给身心健康造成损害。 五. 被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诸原告诉请案由为相邻采光、日照 纷,本质上属于民事侵权引发的 纷,被告承担的责任为民法上的侵权民事责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 “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 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可见诸原告作为相邻关系的受害一方,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是有明确具体法律依据的;况且诸原告起诉时,被告的xx城项目正在火热建设中,这时xx城与诸原告相对一面外墙敷贴了深褐色的外墙 ,给本已严重影响采光和日照的诸原告进一步 成更大侵害和妨碍,诸原告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也是完全合情合理的。 需要说明的是诸原告自始至终坚持法律规定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 意 理取闹,制 事端,从未影响被告施工,被告在施工期间也曾公开打出条幅“感谢好邻居”对包括诸原告在内的48号楼住户表示感谢。但是,后来的事实表明被告是利用了诸原告善意从而达到其不正当的目的。鉴于被告实实在在的给诸原告 成了侵害和妨碍,伤害了双方的感情,对此应负全部责任。诸原告真诚希望被告不要把邻居的好意当作软弱可欺,真心实意的面对双方的矛盾和纠纷,公平合理地妥善解决 纷。 同时,诸原告将密切与人民法院配合,并且完全相信、衷心希望人民法院能够通过深入细致的庭内外工作,真正把这一群体性人民内部矛盾及早化解,以确保辖区的和谐稳定。。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重视!!! 代理人:河南松盛律师事务所 李联伟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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