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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山律师
陈山律师
黑龙江-大庆
主办律师

黑龙江律师陈山律师经济合同代理词

产品质量2008-12-20|人阅读
4月12日,双方书面补充协议约定4月16日前必须完工。可是4月16日仍没有完工,此时如临时紧急更换加工方将导致巨大损失,再加上因张数次违约导致原告多次往返大庆与哈市之间,大量服装无法进入大楼柜台而临时高价租仓库。另外不能如期上市将导致被大楼取消进驻资格,时间已经没有了,原告也是万般无奈。4月17日出具了保证书,保证4月19日中午1时前完工。2006年4月22日大庆市百货大楼的店庆,在这一天将贝蒂品牌上大楼的柜台。4月4日完工,被告没有完工且偷工减料,仅拉过去部分主装板材,劣质的刨花板材连大楼经理都拒绝其安装,因为影响大楼形象。不合格的柜台最终原告没有接受。因为实际很紧迫,不便于在更换公司,原告一直等到4月12日,为了督促被告,才以书面形式与被告负责人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4月16日前必须完工。可是4月16日仍没有完工,被告在4月17日出具了保证书,保证4月19日中午1时前完工。因为原告投入宣传资金,以及当时如再次违约,临时加急更换公司将给原告造成更加巨大的损失,所以双方约定了违约损失的计算方法是直接约定为人民币5万元。4月4日之后拉过去的板料是刨花板的,你还是严重违约。即便原告自己愿意相糊弄自己的话,愿意接受的话。可是百货大楼经理都根本不允许这种材料进入,怕影响大楼的形象。再者,双方在4月12日第二次书面协议延期。该协议里很明确违约责任在谁,根本没提及分次付款的问题。如果说分次付款违约的话,再次补充的协议因该体现因该违约所做出的变更,可是补充协议里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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