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胡长青律师谈工程承包合同相关法律问题
【案件回顾】 老何是某建筑公司的老总,2008年公司承包了同亨公司的施工工程,2011年工程收尾时因质量问题被发包方同亨公司起诉至法院。老何遂找到律师,咨询中他告诉律师,公司承包该工程后,已将其中一部分工程分包给金建公司,问是否能让金建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解答】 从合同法角度来看,本案主要涉及的是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法律问题。依据《合同法》第269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该法第270还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为要式合同,即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那么,同亨公司是否有权请求金建公司承担责任呢?首先,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同亨公司将工程发包给老何的建筑公司,与该建筑公司是合同关系,同亨公司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请求老何的建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实际上,老何已将该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了金建公司,由于同亨公司与金建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同亨公司不能依合同约定请求金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那么,我们是否就此认为,金建公司不需要对同亨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呢?当然不是。建筑工程合同在因工程质量引起的归责问题上,可以说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这一基本原理,也就是说,同亨公司有权就工程质量问题请求老何的建筑公司与金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法律出于保证工程质量的特殊需要。 假如老何的建筑公司是非法转包给金建公司,那么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形下,只要金建公司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就有权请求老何的建筑公司依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也有权请求同亨公司要求其支付工程款,同亨公司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金建公司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法》第269、27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