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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损害赔偿纠纷答 辩 状

损害赔偿2009-10-10|人阅读

答 辩 状

答辩人:何世标

何世云

何世林

因原告林**诉答辩人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原告不存在雇佣关系,不应承担雇主责任。

答辩人未雇请原告,原告系第三人刘**所雇请。原告随刘**做工有2个多月,到答辩人建房工地做工,是刘**雇请原告,原告与刘**约定60元每天的工资,具体工作由刘**负责安排。

二、答辩人与刘**是承揽合同关系,刘**在本地长期从事浇楼作业具备浇楼作业的建筑资质,答辩人不存在选任、指示的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答辩人与刘**约定由刘**自带搅拌机及工人到答辩人建房工地负责浇楼面,搅拌机租金为1100元,混泥土运到二楼楼面按19元每立方米方料结算。工人工资由刘**支付。

三、原告与答辩人不存在雇佣关系,答辩人与刘**形成承揽关系,刘**与原告成立雇佣关系。

第一,从合同主体的角度看,刘**一直专门从事混泥土的浇注工作,并以此为业,原告跟随刘**工作已有2个多月,形成了临时雇佣关系,因此刘**完全符合承揽合同关系所要求的主体要件。

第二,刘**提供搅拌机自带工人是以完成浇楼作业来作为合同标的,而不是以单纯的以提供劳务作为合同标的。

第三,从获取报酬方面,答辩人与刘**约定,除搅拌和租金1100外,另按方料以每立方米19元的价格计算报酬,这种报酬并非仅以提供劳务为对价,其中还包括其提供设备、技能及承担的风险等系列要素所体现出来的价值,即该报酬为刘**交付的劳动成果的对价。

第四,原告2个多月来一直随刘**四处浇楼,且刘**与原告约定按60元一天计算工资,原告是单纯地为刘**提供劳务来获取报酬,刘**与原告形成雇佣关系。

四、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撑木腐烂、装模方式不正确,导致所装的模板坍塌,承揽人装模师傅张太华也应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原告所诉赔偿数额明显偏高,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与原告林**不成立雇佣关系,而且答辩人与第三人刘**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原告与刘**成立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受伤系楼面坍塌所致,答辩人不存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上的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承揽人刘**的工人,原告受伤的后果应当由承揽人刘**负责,且答辩人已基于人道主义为原告垫付了9千多元的医药费,属仁至义尽。恳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责任,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上犹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0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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