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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爱春律师
姜爱春律师
辽宁-大连
主办律师

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分割

离婚2010-03-17|人阅读
市民李女士03年结婚,其丈夫于02年贷款在中山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将房屋产权办理在自己名下,婚后夫妻双方一起偿还房屋的部分贷款。现如今,夫妻感情破裂准备离婚,针对此房屋如何分割问题双方意见发生了分歧。对于李女士遇到的有关法律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很普遍。02年至09年期间,大连市房屋价格大幅上涨增值,对于婚前购买并登记在购房者名下婚后还贷的房屋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如何分割,业内人士认为:一方婚前购买、付清房款,并登记在购房一方名下的房屋婚后双方如果没有对此房屋进行特殊约定,就应是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分割。但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对增值和婚后还贷部分如何处理,主要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为:现房款(夫妻双方共同认可的价格或有评估资质机构的评估价格)减掉当初购房时房屋的价格为房屋增值部分,对该部分由夫妻双方进行平分。此种意见无论从法律上还是逻辑上均不具有合理性。产权人购房时交了首付款,婚前还可能偿还了部分房屋贷款,离婚后产权人可能仍需继续偿还贷款。婚后双方只偿还了部分贷款就把全部房屋增值款进行平分,对产权人显然不公平。另外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应属夫妻共同所有,这部分应平分,假如共同还贷的部分大于房屋增值部分,只分增值部分对无产权方也不公平。房屋升值不是永恒的,如果对房屋增值的部分夫妻双方进行了分割,待离婚后一旦房价下跌,这种风险也只能由房屋产权人自行承担,这对产权人是不公平的;第二种意见为,对房屋婚后还贷部分及该部分的增值额进行平均分配。本人认为这种意见比较合理,近年来,房价突飞猛进,作为人们生活必不可少房屋,成为大多数人结婚的首要条件、必备条件,是大多数家庭中最重要的财产投资,尤其是现今,房屋不仅仅是生活必需品同时也是一种投资品,虽然是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应视为夫妻双方的投资,对于共同投资行政的收益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实务中已有如此判例。同时笔者认为,财产的涨跌是市场控制的,夫妻离婚分割的仅是财产的现存价值,对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的分割,与离婚后财产的涨跌没有必然联系。即离婚后财产涨或跌,产权人均应当自行承担。第三种意见是,夫妻双方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进行平分,并适当给予婚后另一方利息。至于房屋增值部分,归婚前购买方所有。因房屋为婚前购买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因此该房屋日后的增值理应为其本人所有,大连中院大中发【2008】17号文也支持这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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