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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爱春律师
姜爱春律师
辽宁-大连
主办律师

物业公司不得以业主不交纳物业费为由断水、断电

房地产2010-03-23|人阅读

目前,很多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了业主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断水、断电。在实践中,也有的物业管理企业以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停止供水、供电为由或者以停止供水供电相威胁,逼迫业主交纳物业费或者其他不合理费用。因供水供电涉及业主的日常生活,极易激发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矛盾,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

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合同与供用电、水合同是各自独立的合同。供用水、电合同的当事人是业主与电力、自来水公司供应公司,经催告业主仍未在合理期间内支付水电费的情况下,供水、供电公司有权采取停水停电措施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应水电。即使供水供电公司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水电费并可以采取断水断电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也只能以此为由催缴水电费、而没有权利以此催收物业费。

即使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在业主不缴纳物业费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停止供水供电,该约定也是无效的,因为该约定侵犯了供水、供电公司的权利。

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未缴纳相关费用时,根据合同约定,可以要求该业主承担违约金、利息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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