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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春红律师
于春红律师
内蒙古-乌兰察布
主办律师

救助刑事被害人 “两高”合力破题

损害赔偿2007-12-29|人阅读
 去年10月,家里的“顶梁柱”———大女儿被人杀害后,楚雪印一家的生活几乎陷入绝境。虽然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判决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然而被告人家境贫寒,根本没有能力赔偿。了解到他家的情况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他们发放了被害人救助金。  然而,相对于大多数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庭来说,这样的幸运太难得了,因为青岛只是一块“试验田”,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在我国还没有普遍建立。  据统计,我国近八成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难以兑现,多数被害人的家庭因此陷入了人财两空的艰难境地。  被告人杀了人却没有被判处死刑,被害人的家属就会心理不平衡,闹访、缠访不断升级。有的被害人容易形成对社会的仇恨,甚至走向极端,出现报复性犯罪。  据统计,2004年到2006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受理的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中,属于被害人申诉的比例均在30%以上,2006年这个比例达到了37.38%。这些数字令众多关注被害人权益的官员担忧,他们提醒人们注意:被害人不应被遗忘。  刑事被害人家属所遭遇的救助难题引起了“两高”的高度关注。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10个高级人民法院开展了试点工作,去年共为378名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亲属发放救助金780余万元。同时,检察机关在吁请立法层面做出了大量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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