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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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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怎么签才能避免日后生矛盾

离婚2016-11-27|人阅读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民政局自愿办理离婚手续时,签订的关于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内容的协议。一般情况下,民政局工作人员会指导离婚双方按照真实意思签字确认,但对具体内容不作审核。司法实践中,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当事人在履行中产生矛盾的情况屡见不鲜,并作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进入法院诉讼解决。

  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认为,离婚协议是在网上找个模版,两人一商量就起草了,再到民政局附近找个店打印下就完成了。然而,实际执行协议的时候,才发现问题,协商不了只能诉讼。那么,问题来了,离婚协议该怎么签?相关问题如何避免?请看以下解读。

  假离婚变成真协议难更改

  据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法官王冬青介绍,法律上没有“假离婚”的概念,一经签字离婚,即发生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法律效力。

  所谓的复婚,也是重新缔结新的婚姻关系。很多人为购房、孩子上学等各种现实需求,在民政局办理“假离婚”时,草率签订离婚协议,一旦假戏真做,势必产生矛盾。当事人仅以协议不是真实意思为由要求撤销协议或者抗辩不履行协议,往往得不到法院支持。

  南京市民王女士诉称,为申购经济适用房与丈夫假离婚,约定夫妻共有房产归男方一人所有,后经济适用房没有申购成功,要求法院重新分割房产。而其丈夫则矢口否认原告申购经济适用房说法,坚称离婚是真实意思表示。

  “该案中,王女士要证明离婚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存在较大的举证困难,诉请难以得到法院支持。”王冬青说,离婚协议无真假,都得当作真的签,才能防范法律风险。

  探望权约定不细后期生矛盾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是基于身份关系的一种法定权利,能够弥合亲情,有助子女的成长。

  “但有些夫妻离婚时,只知道约定‘孩子跟谁’,不懂‘另一方定期探望孩子’的权利而没有约定,或约定方式难以实现正常探视,导致离婚后矛盾不断。”王冬青表示。

  南京市民张女士与王先生离婚时,因双方经济条件悬殊,约定年幼的儿子跟男方生活,但女方跟孩子感情很深,于是约定每周探视两次,男方可以陪同。但因为探望的具体时间没有约定,加上需要男方陪同的条件,探望成了双方的负担,几乎每周都要协商或吵闹才能实现探视。

  “这是典型的不懂探望权概念的情况。”王冬青提醒说,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明确约定探望权,具体探望的时间、接送地点,遇到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比如寒暑假期间区别对待,轮流过年等,尽量多考虑细节,保障亲子权利和探视便利。

  抚养费数额一旦约定撤销难

  一般情况下,在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费条款不会遗漏。但抚养费的数额如何约定和协议效力却大有文章。

  据王冬青介绍,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按照不直接抚养人的月收入的20%至30%标准判决抚养费,按月支付至孩子年满18周岁。但实践中离婚协议的约定却千差万别,有按月约定数额的,有按实际花费(包括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等各种名目)具体分摊的,有一次性支付到位的,因此发生的抚养费纠纷也是复杂多样。

  南京市民刘先生出轨,为尽快实现与妻子协议离婚,约定离婚时给妻子高额补偿金,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0元。离婚后,男方得知法律上有规定抚养费标准,认为5000元过高,遂起诉要求降低抚养费。最终,法院认为协议效力优先,在男方不能证实没有实际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驳回原告诉请。

  王冬青表示,法律规定的比例是指导法院裁判抚养费的参照标准,并不表示当事人约定的高于或低于该标准的抚养费约定没有法律效力。抚养费是不直接抚养一方履行抚养义务的方式,希望当事人多从孩子角度慎重考虑,理性对待,一旦约定,想要随意撤销十分困难。

  财产赠与孩子后反悔无效

  在离婚协议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条款中,需要具体罗列夫妻共同财产项目,并明确具体分割方式,包括产权归谁,如何过户或交付。但实践中,有约定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还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导致分割协议不能履行;有约定过户,但因存在抵押不能顺利过户的;有在财产分割上设定条件,而条件不能实现或违反法律规定的等等不一而足。

  在一起案件中,市民汪先生提出离婚,女方表示不同意。男方随后主动提出孩子跟女方,男方名下的房产赠与孩子。女方因此同意离婚,签订协议。事后,男方发现是女方背叛家庭在先,不应在财产上照顾女方,要求撤销对孩子的赠与。最终,法院认为,离婚协议是兼具身份和财产关系的约定,不可分割,赠与孩子的协议在不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况下不能撤销。

  对此,王冬青介绍说,离婚协议在财产条款上的约定,一年内如符合法定事由,当事人有权诉请撤销,但赠与孩子的条款一般情况下是不能任意撤销的。现实中,将财产赠与孩子一般是夫妻解决财产分割尖锐矛盾的突破口,但不可将此作为权宜之计,事后随意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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