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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刑事辩护2021-07-29|人阅读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现行依据是2007年施行的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分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如何应对安全生产突发事件

  1、赶赴现场,介入处理。根据题干赋予的身份及职权,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途中了解事故情况,及时汇报领导和向上报告,迅速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协调公安、医疗及与事故性质有关的部门马上赶赴现场、协同处置。

  2、救治为先,有序处理。在事故现场,要做好人群疏散,维护现场秩序,对受伤群众开通绿色医疗通道第一时间全力救治;同时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便于公安机关后续调查取证。

  3、成立小组,依法调查。成立由应急管理、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的某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聘请公安、交通、消防等方面专家共同参与,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研究试验、专家论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4、信息公开,接受监督。结合事故性质和等级,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调查结果,回答记者问题,回应社会关切;如不召开新闻发布会,则要在官网官微公布调查报告,并做好舆论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5、后续跟进,举一反三。要持续做好伤亡群众的情绪安抚、心理关怀、物资补贴等工作,同时结合题干中的事故性质,要做好本区域该行业领域的安全隐患大检查、大排查工作,进步完善应急机制,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三、事故报告

  (1)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当然,在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向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逐级上报

  逐级上报就是根据我们前面所提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来进行上报制度。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4)同时报告人民政府

  在事故发生之后,除按照规定逐级上报有关部门之外,还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5)通知相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除逐级上报之外,还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以便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6)越级上报告

  为了更有利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实施救援,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法律快车的小编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有更多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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